其他
【CCAR-21】第21.351条 吊销证件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351条 吊销证件
第21.2条中所列任何证件的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所持证件的处罚:
(一) 被局方处以暂停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并且完成整改的;
(二) 对本规定的要求存在任何弄虚作假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第21.2 条中所列任何证件的;
(三) 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因生产的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