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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351条 吊销证件

2016-09-09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351条 吊销证件

第21.2条中所列任何证件的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所持证件的处罚:

(一) 被局方处以暂停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并且完成整改的;

(二) 对本规定的要求存在任何弄虚作假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第21.2 条中所列任何证件的;

(三) 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因生产的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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