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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1条 & 第25.1条

2016-10-16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条  适用范围

(a)本部规定颁发和更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 部的规定申请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型 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要求。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定是用于颁发和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

(b)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申请或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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