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CCAR】第23.3条 & 第25.3条

2016-10-16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3条 飞机类别


(a)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非特技飞行包括:

(1)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

(2)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

(3)坡度不大于60°的缓8 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b)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有限特技飞行包括:

(1)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

(2)坡度大于60°但不大于90°的缓8 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c)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d)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1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 公斤(19000 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通勤类飞机的运行,是指正常飞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机动,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的急转弯。


(e)除通勤类飞机外,只要满足所申请的相应类别的要求,小型飞机的合格审定可以不限于一种类别。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3 条 ETOPS型号设计批准的专用条款
(a) 适用性:本条适用于对以下飞机进行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
(1) 于2011 年12 月7 日已具有型号合格证的;或
(2) 于2011 年12 月7 日之前已递交初始型号合格证申请的。
(b) 双发飞机
(1) 对于不超过180 分钟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飞机,申请人必须符合第25.1535 条,除了无需符合本规章附录K,K25.1.4 下列条款以外:
(i) K25.1.4(a),燃油系统压力和流量要求;
(ii) K25.1.4(a)(3),低燃油量警告,和
(iii) K25.1.4(c),发动机滑油箱设计。
(2) 对于超过180 分钟ETOPS 型号设计批准飞机的申请人必须符合第25.1535 条。
(c) 多于两台发动机的飞机。对于2015 年2 月17 日或以后生产的飞机,其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必须符合第25.1535 条,除非该飞机的配置为三人机组,则申请人无需符合本部附录K 的K25.1.4(a)(3)条关于低燃油量告警的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 年11 月7 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请继续浏览快速访问的实用技巧,只需要三步


第一步,关注“翼知堂”的公众号;

第二步,将“翼知堂”公众号的标识添加到桌面,建立桌面快捷方式;

  • 未来,您随时点击“翼知堂”公众号的桌面快捷图标,即可直接访问。

  • 另外,将“翼知堂”在您关注的订阅号清单中“置顶”,也是不错的选择,但仍然没有建立桌面快捷图标直接和便捷。

第三步,点击“翼知堂”公众号主页面底端的菜单选项,即可访问本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