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21条 & 第25.21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21条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a)本章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 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1)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飞机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样准确的计算;
(2)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b)在飞行试验中,对规定值的一般的允差如下表,但在一些特定试验中可容许更大的允差:
项目 | 允差 | |
重量 | +5% | -10% |
受重量影响的临界项目 | +5% | -1% |
重心 | 整个范围的±7% |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a) 本分部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1) 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飞机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样准确的计算;
(2) 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b) [备用]
(c) 飞机的操纵性、稳定性、配平和失速特性,必须在直到预期最大使用高度的每一高度予以证实。
(d) 飞行试验中的关键参数,诸如重量、装载(重心和惯量)、空速、功率和风等,在飞行试验期间必须保持在相应关键值的可接受允差内。
(e) 如果依靠增稳系统或其它自动系统或动力作动系统才能满足飞行特性要求时,则必须表明符合第25.671条和第25.672条。
(f) 在满足第25.105(d) 条、第25.125条、第25.233条和第25.237条的要求时,必须在离地面10米高度处测量风速,或按测量风速的高度和10米高度之差进行修正。
(g) 本条款仅当申请人要求进行结冰条件下飞行的验证时生效。
(1) 按照申请人在飞机飞行手册中所规定的飞机使用限制和操纵程序,飞机的正常操纵程序和飞机的防冰系统使用过程中,除第25.121(a),25.123(c),25.143(b)(1)以及(b)(2),25.149,25.201(c)(2),25.207(c)以及(d),25.239,和25.251(b)到(e)条款之外,本条款的各项要求必须符合附录C里所定义的结冰条件。
(2) 在无冰条件下,第25.23条中规定的载荷分布限制、第25.25条规定的重量限制(本条因性能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5.27条规定的重心限制可以不做修改的用于进行结冰条件下的飞行验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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