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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23条 & 第25.23条

2016-10-17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23条 载重分布限制


(a)必须制定飞机可以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如果某一重量与重心的组合仅允许 落在某种横向载重分布限制内,而该限制又可能无意中被超过,则必须制定相应的重量和重心组合的限制。

(b)载重分布限制不得超过下述任何一项限制:

(1)选定的限制;

(2)结构证明的限制;或

(3)表明符合本章每一适用飞行要求的限制。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载重分布限制


(a) 必须制定飞机可以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如果某一重量与重心的组合仅允许落在某种载重分布限制(例如展向分布)内,而该限制又可能无意中被超过,则必须制定这些限制和相应的重量与重心组合。

(b) 载重分布限制不得超过:

   (1) 选定的限制;

   (2) 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限制;

   (3) 表明符合本分部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限制。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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