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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25条 & 第25.25条

2016-10-17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25条 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 最大重量是指飞机在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要求(除了那些符合设计 着陆重量的以外)时的最重的重量。所制定的最大重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最大重量不超过下列值:

(i)申请人选定的最重的重量;

(ii)最大设计重量,即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除了那些符合设计

着陆重量的以外)的最重的重量;

(iii)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

(2)最大重量不小于下列情况时的重量:

(i)每个座椅均坐人,假定对于正常类和通勤类飞机每个座椅上的乘员重量为 77 公斤(170 磅),而对于实用类或特技类飞机每个座椅上的乘员重量为 86 公斤(190 磅),除非 不是驾驶员座椅并有标牌标明一个较轻的重量;并且

(A)滑油箱装满,和

(B)对批准昼间 VFR 的飞机,燃油量至少足以供给发动机在最大连续功率下工作 30 分钟;对批准夜间 VFR 和 IFR 的飞机,至少为45 分钟;或

(ii)所要求的最小机组,燃油箱及滑油箱装满。

(b)最小重量 必须制定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使之不 大于下列重量之和:

(1)按第 23.29 确定的空重;

(2)所要求的最小机组的重量(每个机组成员按 77 公斤(170 磅)计算);

(3)以下重量:

(i)对涡轮喷气飞机,为所检查的特定燃油箱布置总油量的 5%;

(ii)对其他飞机,在最大连续功率下工作半小时所需要的燃油量。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重量限制


(a) 最大重量  必须制定对应于飞机运行状态(例如在机坪、地面或水面滑行、起飞、航路和着陆时)、环境条件(例如高度和温度)及载重状态(例如无油重量、重心位置和重量分布)的最大重量,使之不超过:

(1) 申请人针对该特定条件选定的最重的重量;

(2)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要求和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装有      助推火箭发动机的飞机除外,这类飞机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按本部附录E规定的最重的重量。

(3) 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噪声审定的最重的重量。

(b) 最小重量  必须制定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使之不低于:

(1) 申请人针对该特定条件选定的最轻的重量;

(2) 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

(3)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的重量。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718日第一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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