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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 第 25.27 条

2016-10-18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翼知堂注释】CCAR23无第27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重心限制


必须按每种实际可区分的运行状态制定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这些限制不得超过:

(a) 申请人选定的极限;

(b) 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

   (c)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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