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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23.31 条 & 第 25.31 条

2016-10-18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31条 可卸配重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在表明符合本章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a)安放配重的地方经过适当的设计和装备,并按第 23.1557 作了标记;

(b)为每种需要使用配重的载重情况适当安放可卸配重,在飞机飞行手册、批准的资料或标记与标牌上,都对此有技术说明。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在表明符合本分部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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