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33 条 & 第 25.33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33 条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a)总则 必须对螺旋桨转速和桨距值加以限制,以确保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安全运行。
(b)飞行中不能操纵的螺旋桨 对于在飞行中桨距不能操纵的螺旋桨采用下列规定:
(1)在起飞和以第 23.65 条规定的全发工作爬升速度进行初始爬升期间,发动机处于最 大油门或最大允许的起飞进气压力状态,螺旋桨必须限制发动机转速,使之不超过最大允许起飞转速;
(2)在规定的“不许超越速度”下收回油门下滑时,螺旋桨不会引起发动机转速高于最大连续转速的 110%。
(c)没有恒速控制装置的可控桨距螺旋桨 对于没有恒速控制装置,但在飞行中可操纵 的螺旋桨,必须具有限制桨距值的装置,以确保符合下列规定:
(1)用最低可能的桨距来满足本条(b)(1)的要求;
(2)用最高可能的桨距来满足本条(b)(2)的要求。
(d)带有恒速控制装置的可控桨距螺旋桨 此类螺旋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装置,在调速器工作时将发动机最大转速限制到最大允许起飞转速;
(2)在调速器不工作时,当桨叶处于可能的最小桨距位置、发动机为起飞进气压力、飞机静止且无风时,满足下列之一。
(i)具有一种装置,能将发动机最大转速限制到最大允许起飞转速的 103%,或
(ii)具有一种装置,对经批准可以超速的发动机,能将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最大转速
限制在不超过经批准的最大超转转速。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必须对螺旋桨转速和桨距值加以限制,以确保:
(1)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安全运行;
(2) 符合第25.101条到第25.125条中的性能要求。
(b) 调速器必须有螺旋桨转速限制装置。它必须限制所调发动机的最大可能转速,使之不超过最大允许转速。
(c) 必须调整桨叶低距限位器装置,使发动机在下列条件下不超过其最大允许转速的103%或经批准的最大超转的99%,两者中取大者:
(1) 螺旋桨桨叶在低距限制位置,调速器不工作;
(2) 标准大气,飞机静止,无风;
(3) 对活塞式发动机飞机,发动机在起飞进气压力限制下工作;对涡桨发动机飞机,发动机在最大起飞扭矩限制下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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