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45 条 & 第 25.101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45 条 总则
(a)除非另有规定,必须按以下条件满足本章的性能要求:
(1)静止空气和标准大气条件;
(2)对于通勤类飞机,最大重量大于 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和涡 轮发动机飞机,外界大气条件。
(b)确定性能数据必须不少于下列条件范围:
(1)机场高度从海平面到 3,048 米(10,000 英尺);和
(2)对于最大重量不大于 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温度从标准温度 至标准温度以上 30℃;或
(3)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最大重量大于 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 温度从标准温度至标准温度以上 30℃,或者,如果更低时,符合第 23.1041 条至第 23.1047 条冷却试验所表明的最高周围大气温度。
(c)确定性能数据必须使发动机罩通风片或其他控制发动机冷却空气供应的装置处于第 23.1041 条至第 23.1047 条要求的冷却试验所用的位置。
(d)可用推进力必须与不超过批准的功率扣除下列损失后的发动机功率相对应:
(1)安装损失;
(2)特定外界大气条件和特定的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及辅助装置所吸收的功率(当量推力)。
(e)受发动机功率或推力影响的性能必须基于相对湿度确定:
(1)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 80%;
(2)从标准温度时的 80%,线性变化到标准温度加 28℃(50°F)时的 34%。
(f)除非另有规定,在确定起飞和着陆距离时,改变飞机的构型、速度和功率必须按照申 请人为使用操作所制定的程序进行。这些程序必须能够由具有中等技巧的机组在遇到合理预期的使用中外界大气条件时一贯正常地执行
(g)下列相关距离必须在平坦、干燥和硬质的道面上确定:
(1)第 23.53 条(b)的起飞距离;
(2)第 23.55 条的加速停止距离;
(3)第 23.59 条的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和
(4)第 23.75 条的着陆距离。
注:其他类型道面(如草地、碎石)干燥时对这些使用距离的影响可以被确定或推算出来,并且这些道面可以按第 23.1583 条(p)列入飞行手册。
(h)对于通勤类飞机,还须满足下列要求:
(1)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必须选择飞机起飞、航路、进场和着陆的构型;
(2)飞机构型可以随重量、高度和温度变化,其变化范围要同本条(h)(3)要求的操作程序相一致;
(3)除非另有规定,在确定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起飞性能、起飞飞行航迹、加速停止距离时,改变飞机的构型、速度和功率必须按照申请人制定的使用操作程序进行;
(4)必须制定与第 23.67 条(c)(4)和第23.77 条(c)中规定的条件相应的执行中断进场和中断着陆的程序;
(5)按本条(h)(3)和(f)(4)所制定的程序必须:
(i)能够由具有中等技巧的机组在遇到合理预期的使用中周围大气条件时一贯正常地执行;
(ii)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或装置;
(iii)计及执行这些程序时可合理预期的时间滞后。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除非另有规定,飞机必须按周围大气条件和静止空气满足本分部适用的性能要求。
(b) 受发动机功率(推力)影响的性能必须基于下述相对湿度。
(1)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
(i) 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
(ii) 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28℃(50℉)时,相对湿度为34%。在这两种温度之间,相对湿度按线性变化。
(2)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标准大气下相对湿度为80%。发动机功率的蒸气压力修正按下表:
高度 | 蒸气压力 | 比湿度 | 相对密度 |
0 | 10.2 | 0.00849 | 0.99508 |
250 | 9.21 | 0.00786 | 0.97179 |
500 | 8.28 | 0.00727 | 0.94886 |
750 | 7.43 | 0.00672 | 0.92637 |
1,000 | 6.66 | 0.00621 | 0.90424 |
1,250 | 5.96 | 0.00572 | 0.88248 |
1,500 | 5.32 | 0.00527 | 0.86113 |
1,750 | 4.75 | 0.00485 | 0.84015 |
2,000 | 4.24 | 0.00445 | 0.81955 |
2,250 | 3.77 | 0.00408 | 0.79933 |
2,500 | 3.34 | 0.00374 | 0.77949 |
2,750 | 2.97 | 0.00342 | 0.76000 |
3,000 | 2.63 | 0.00312 | 0.74086 |
4,500 | 1.22 | 0.00176 | 0.63353 |
6,000 | 0.531 | 0.000934 | 0.53829 |
7,500 | 0.217 | 0.000467 | 0.45453 |
高度 | 蒸气压力 | 比湿度 | 相对密度 |
0 | 0.403 | 0.00849 | 0.99508 |
1,000 | 0.354 | 0.00773 | 0.96672 |
2,000 | 0.311 | 0.00703 | 0.93895 |
3,000 | 0.272 | 0.00638 | 0.91178 |
4,000 | 0.238 | 0.00578 | 0.88514 |
5,000 | 0.207 | 0.00523 | 0.85910 |
6,000 | 0.1805 | 0.00472 | 0.83361 |
7,000 | 0.1566 | 0.00425 | 0.80870 |
8,000 | 0.1356 | 0.00382 | 0.78434 |
9,000 | 0.1172 | 0.00343 | 0.76053 |
10,000 | 0.1010 | 0.00307 | 0.73722 |
15,000 | 0.0463 | 0.00171 | 0.62868 |
20,000 | 0.01978 | 0.000896 | 0.53263 |
25,000 | 0.00778 | 0.000436 | 0.44806 |
(c) 性能必须对应于在特定周围大气条件、特定飞行状态和本条(b)规定的相对湿度下的可用推进力。该可用推进力必须与不超过批准的功率(推力)扣除下列损失后的发动机功率(推力)相对应:
(1) 安装损失;
(2) 特定周围大气条件和特定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及辅助装置所吸收的功率或当量推力。
(d) 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必须选择飞机的起飞、航路、进场和着陆形态。
(e) 飞机形态可随重量、高度和温度变化,使之适合本条(f)要求的操作程序。
(f) 除非另有规定,在确定加速-停止距离、起飞飞行航迹、起飞距离和着陆距离时,改变飞机的形态、速度、功率(推力),必须按照申请人为使用操作所制定的程序进行。
(g) 必须制定与第25.119条和第25.121(d)条中规定的条件相应的执行中断着陆和中断进场的程序。
(h) 按本条(f)和(g)所制定的程序必须:
(1) 在飞机服役中能够由具有中等技巧的机组一贯正确的执行;
(2) 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或装置;
(3) 计及在服役中执行这些程序时可合理预期的时间滞后。
(i) 第25.109条和第25.125条所规定的加速-停止距离和着陆距 离必须在飞机全部的机轮刹车装置处于它们所允许磨损范围的完全磨损极限状态下确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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