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49 条 & 第 25.103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49 条 失速速度
(a)VS0 和 VS1是在下列状态下的失速速度或最小定常飞行速度,以节计(校准空速),在 该速度下飞机是可操纵的:
(1)对活塞发动机飞机,发动机慢车、油门关闭或在不超过 110%失速速度时处于零推 力所需的功率;
(2)对涡轮发动机飞机,在失速速度下推力不大于零,或,如果所产生的推力对失速速度没有显著影响,则发动机慢车并且油门关闭;
(3)螺旋桨处于起飞位置;
(4)飞机处于 VS0 和 VS1试验时所处状态;
(5)重心处于导致最大 VS0和 VS1 值时的位置;
(6)重量为以 VS0 和 VS1作为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性能标准时采用的重量。
(b)VS0 和 VS1必须由飞行试验来确定,用第 23.201 条规定的程序并满足该条飞行特性要求。
(c)除本条(d)的规定外,对于下列情况,最大重量时的 VS0 和 VS1 不得超过 61 节:
(1)单发飞机;和
(2)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不能满足第 23.67(a)(1)规定的最小爬升率要求的,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 2,722 公斤(6,000 磅)的多发飞机。
(d)所有单发飞机和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 2,722 公斤(6,000 磅)的多发飞机,VS0超过 61 节不能满足第23.67(a)(1)规定的最小爬升率要求,必须符合第 23.562 条(d)的规定。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参考失速速度VSR是下列状态下的校正失速速度。VSR不得小于1-g失速速度。VSR可表述为:
式中:
nZW= 在
W = 飞机总重量;
S = 气动相对机翼面积;
q = 动压。
(b)
(1)发动机慢车,或者如果产生的推力导致失速速度明显下降,在此失速速度时不超过零推力;
(2)螺旋桨桨距操纵装置(如适用)在起飞位置;
(3)该飞机在其它方面(例如襟翼、起落架和结冰)处于使用VSR的试验或性能标准所具有的状态;
(4)使用VSR作为确定对要求的性能标准符合性的因素时采用的重量;
(5)导致参考失速速度值最大的重心位置;和
(6)按在申请人选定的速度作直线飞行来配平飞机,此速度应不小于1.13VSR且不大于1.3VSR。
(c)从稳定的配平状态开始,使用纵向操纵减速飞机,使速度降低不超过每秒1节。
(d)除本条(a)要求之外,当安装有选定迎角突然将机头下推的装置(例如,推杆器)时,参考失速速度VSR超过该装置作动时速度应不小于2节或者2%(取大者),在操纵设备的速度之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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