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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23.49 条 & 第 25.103 条

2016-10-19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49 条  失速速度


(a)VS0 和 VS1是在下列状态下的失速速度或最小定常飞行速度,以节计(校准空速),在 该速度下飞机是可操纵的:

(1)对活塞发动机飞机,发动机慢车、油门关闭或在不超过 110%失速速度时处于零推 力所需的功率;

(2)对涡轮发动机飞机,在失速速度下推力不大于零,或,如果所产生的推力对失速速度没有显著影响,则发动机慢车并且油门关闭;

(3)螺旋桨处于起飞位置;

(4)飞机处于 VS0 和 VS1试验时所处状态;

(5)重心处于导致最大 VS0和 VS1 值时的位置;

(6)重量为以 VS0 和 VS1作为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性能标准时采用的重量。

(b)VS0 和 VS1必须由飞行试验来确定,用第 23.201 条规定的程序并满足该条飞行特性要求。

(c)除本条(d)的规定外,对于下列情况,最大重量时的 VS0 和 VS1 不得超过 61 节:

(1)单发飞机;和

(2)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不能满足第 23.67(a)(1)规定的最小爬升率要求的,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 2,722 公斤(6,000 磅)的多发飞机。

(d)所有单发飞机和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 2,722 公斤(6,000 磅)的多发飞机,VS0超过 61 节不能满足第23.67(a)(1)规定的最小爬升率要求,必须符合第 23.562 条(d)的规定。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参考失速速度VSR是下列状态下的校正失速速度。VSR不得小于1-g失速速度。VSR可表述为:

式中:=在本条(c)所述的机动过程中当载荷因子-修正升力系数第一次最大时获得的校正空速。此外,当该机动受在选定迎角突然将机头下推的装置(例如,推杆器)限制时,不得小于该装置作动那一瞬间存在的速度。

nZW= 在处垂直于飞行航迹的载荷因子

W = 飞机总重量;

S = 气动相对机翼面积;

q = 动压。

(b)由如下方法确定:

  (1)发动机慢车,或者如果产生的推力导致失速速度明显下降,在此失速速度时不超过零推力;

  (2)螺旋桨桨距操纵装置(如适用)在起飞位置;

  (3)该飞机在其它方面(例如襟翼、起落架和结冰)处于使用VSR的试验或性能标准所具有的状态;

  (4)使用VSR作为确定对要求的性能标准符合性的因素时采用的重量;

   (5)导致参考失速速度值最大的重心位置;和

   (6)按在申请人选定的速度作直线飞行来配平飞机,此速度应不小于1.13VSR且不大于1.3VSR

(c)从稳定的配平状态开始,使用纵向操纵减速飞机,使速度降低不超过每秒1节。

(d)除本条(a)要求之外,当安装有选定迎角突然将机头下推的装置(例如,推杆器)时,参考失速速度VSR超过该装置作动时速度应不小于2节或者2%(取大者),在操纵设备的速度之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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