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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33.19条 耐用性

2016-10-19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33-R2



第 33.19 条  耐用性


(a)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使得发动机在翻修周期之间不安全状态的发展减至最小。压气机和涡轮转子机匣的设计必须对因转子叶片失效而引起的破坏具有包容性。必须确定由于转子叶片失效,穿透压气机和涡轮转子机匣后的转子叶片碎片的能量水平和轨迹。

(b)属于发动机型号设计部分的螺旋桨桨距调节系统的每一个部件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5 部第 35.21 条、第 35.23条、第 35.42 条和第 35.43 条的要求。


[2011 年 3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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