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66 条 & 第 25.121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66 条 起飞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超过 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和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涡轮发动机飞机,必须在申请人确定的运行限制内的每一重量、高度、温度内确定定常爬升或下滑梯度:
(a)临界发动机不工作,螺旋桨处于快速和自动设定的位置;
(b)其余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c)起落架在放下位置,除非起落架可以在不超过 7 秒内收上,则试验可在起落架收上位进行;
(d)襟翼处于起飞位置;
(e)机翼水平;和
(f)爬升速度等于按第 23.53 条演示在 15 米(50 英尺)时达到的速度。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的起飞 在下列条件下,以沿飞行航迹(在飞机达到VLOF和起落架完全收起两点之间)的临界起飞形态,和以第25.111条中所采用的形态(无地面效应),在速度VLOF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必须是正的,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0.3%,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0.5%:
(1) 临界发动机停车,而其余发动机(除非随后沿飞行航迹在起落架完全收起之前,存在更临界的动力装置运转状态)处于按第25.111条开始收起落架时的可用功率(推力)状态;
(2) 重量等于按第25.111条确定的开始收起落架时的重量。
(b)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的起飞 在下列条件下,以飞行航迹上起落架完全收起点的起飞形态,和以第25.111条中所采用的形态(无地面效应):
(1) 在速度V2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2.4%,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2.7%,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3.0%:
(i) 临界发动机停车,而其余发动机(除非随后沿飞行航迹在飞机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高度之前,存在更临界的动力装置运转状态)处于按第25.111条确定的起落架完全收起时的可用起飞功率(推力)状态;
(ii) 重量等于按第25.111条确定的起落架完全收起时的重量。
(2) 本条(b)(1)段要求如下:
(i) 在无冰条件下;
(ii) 在附录C规定的结冰条件下:
(A) 最大起飞重量下的失速速度超过无冰条件下3节CAS或3%VSR的较大者;
(B) 第25.121(b)条规定的爬升梯度的衰减超过25.115(b)条所规定的可用实际净起飞飞行航迹减少值的一半。(c) 起飞最后阶段 在下列条件下,以按第25.111条确定的起飞航迹末端的航路形态:
(1) 在VFTO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1.2%,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1.5%,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1.7%:
(i)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余发动机处于可用的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状态;
(ii) 重量等于按第25.111条确定的起飞航迹末端的重量。
(2) 本条(c)(1)段要求如下:
(i) 在无冰条件下;
(ii) 在附录C规定的结冰条件下:
(A) 最大起飞重量下的失速速度超过无冰条件下3节CAS或3%VSR的较大者;
(B) 第25.121(b)条规定的爬升梯度的衰减超过25.115(b)条所规定的可用实际净起飞飞行航迹减少值的一半。(d) 进场 在下列条件下,以相应于正常全发工作操作程序的进场形态,此形态的VSR不超过对应着陆形态VSR的110%:
(1)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2.1%,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2.4%,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2.7%:
(i)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余发动机处于复飞设置可用功率(推力)状态;
(ii) 最大着陆重量;
(iii) 按正常着陆程序制定的爬升速度,但不大于1.4VSR。
(iv) 起落架收起。
(2) 本条(d)(1)段要求如下:
(i) 在无冰条件下;
(ii) 在附录C规定的结冰条件下,如果按照本条(d)(1)(iii)中计算出的结冰条件下的爬升速度不超过无冰条件下的爬升速度3节CAS或3%的较大者,则可以采用无冰条件下的爬升速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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