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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23.51 条 & 第 25.105 条

2016-10-21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51 条  起飞速度


(a)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抬前轮速度 VR是飞行员做出操纵想使飞机升离道面或水面的速度。

(1)对多发陆上飞机,VR 必须不小于 1.05VMC或 1.10VS1 中的大者;

(2)对单发陆上飞机,VR必须不小于 VS1;和

(3)对水上和水陆两用飞机从水面起飞,VR是在所有合理预期的条件包括紊流和临界 发动机完全失效的情况下表明安全的速度。

(b)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达到高于起飞表面 15 米(50 英尺)时,飞机达到 的速度必须不小于:

(1)对于多发飞机,下列中大者:

(i)在包括紊流和临界发动机完全失效的所有合理预期情况下,表明能继续安全飞行(或应急着陆,如适用)的速度

(ii)1.1VMC;或

(iii)1.20VS1

(2)对于单发飞机,下列中大者:

(i)在包括紊流和发动机完全失效的所有合理预期情况下,表明是安全的速度;或

(ii)1.20VS1

(c)对于通勤类飞机,以下规定适用:

(1)V1必须按以下规定相对于 VEF确定:

(i)VEF 是假定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校正空速。VEF必须由申请人选择,但不小于按 第 23.149 条(b)确定的 VMC的 1.05 倍,或由申请人选择,不小于按第23.149 条(f)确定的 VMCG

(ii)起飞决断速度 V1是指地面校正空速。在此速度下,由于发动机失效或其他原因, 驾驶员必须做出继续起飞或中断起飞的决断。起飞决断速度 V1必须由申请人选择,但不小 于 VEF加上在下述时间间隔内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时飞机的速度增量。时间间隔指从临界发动机失效瞬间至驾驶员意识到该发动机失效并做出反应的瞬间。后一瞬间以驾驶员按第 23.55 条加速—停止决断中采取最初的减速措施为准。

(2)VR 是抬前轮速度,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由申请人选定并不得小于下列中大者:

(i)V1

(ii)按第 23.149 条(b)确定的 VMC的 1.05 倍; (iii)1.10VS1;或

(iv)按第 23.57 条(c)(2)确定的速度。此速度允许在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 以前,达到初始爬升速度 V2

(3)对于任何一组给定条件,例如重量、高度、构型和温度,必须用同一个 VR 值来表 明符合一台发动机不工作和全发工作两种起飞要求。

(4)V2 是起飞安全速度,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由申请人选定,以提供第 23.67 条(c)(1) 和(c)(2)所要求的爬升梯度,但不得小于 1.10VMC或 1.2VS1

(5)必须表明在比按本条(c)(2)所确定的 VR小 5 节的速度下以正常抬头率抬头时,一台 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起飞距离不超过按第 23.57 条和第 23.59 条(a)(1)所制定的 VR对应的单发不工作起飞距离,起飞应按第 23.57 条进行,否则必须保证飞机在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处,速度比确定的 V2 最多小 5 节的情况下还能继续安全起飞。

(6)申请人必须表明,在全发工作时,不会由于飞机抬头过度或失配平状况使按第 23.59 条(a)(2)所确定的预定起飞距离显著增加。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第25.107条规定的起飞速度,25.109条规定的加速停止距离,25.111条规定的起飞航迹,25.113条规定的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以及25.115条规定的净起飞飞行航迹,对于每一起飞形态,必须在申请人指定的飞机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起飞重量、高度和环境温度条件下进行确定:

   (1) 在无冰条件下;

   (2) 在结冰条件下,25.121(b)条规定的起飞形态下,伴有附录C中定义的起飞结冰:

       (i) 最大起飞重量下的失速速度超过无冰条件下3节CAS或3%VSR的较大者;

       (ii) 25.121(b)条规定的爬升梯度的衰减超过25.115(b)条所规定的可用实际净起飞飞行航迹减少值的一半;

 (b) 为确定本条所需数据而用的起飞,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

(c) 起飞数据必须基于下列条件:

 (1) 对于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

   (i) 平整、干和湿的并有硬质道面的跑道;和

   (ii) 申请人如有选择时,带沟槽,或多孔摩擦的湿硬质道面的跑道;

 (2)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平静的水面;

 (3) 对于滑橇式飞机,平整、干燥的雪地。

(d) 在所制定的该飞机使用限制范围内,起飞数据必须计及下列项目的使用修正因素:

 (1) 沿起飞航迹不大于名义风逆风分量的50%,和沿起飞航迹不小于名义风顺风分量的150%;

 (2) 跑道有效坡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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