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55 条 & 第 25.109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55 条 加速-停止距离
对通勤类飞机必须按下述规定确定加速-停止距离:
(a)加速-停止距离是下列所需距离之和:
(1)全发工作从静止起点加速到 VEF;
(2)假定临界发动机在 VEF 失效,飞机从 VEF加速到 V1;和
(3)从达到 V1 点继续至完全停止。
(b)可使用机轮刹车以外的手段来确定加速-停止距离,只要这种手段:
(1)安全可靠;
(2)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望获得一贯的效果;
(3)对操纵飞机不需要特殊技巧。
[1990 年 7 月 18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干跑道上的加速—停止距离是下述两种距离中的大者:
(1) 完成下述过程所需距离之和:
(i) 全发工作情况下,飞机从滑跑始点加速到VEF;
(ii) 假定临界发动机在VEF失效和驾驶员在V1采取中止起飞的第一个减速措施,允许飞机从VEF加速到中止起飞期间所达到的最大速度;和
(iii) 从本条(a)(1)(ii)规定达到的速度到完全停止;加上
(iv) 相当于以V1滑跑2秒钟的距离。
(2) 完成下列过程所需距离之和:
(i) 全发工作情况下,假定驾驶员在V1采取中止起飞的第一个减速措施,飞机从滑跑始点加速至中止起飞期间的最大速度;和
(ii) 全发仍工作情况下,从本条(a)(2)(i)规定达到的速度到完全停止;加上
(iii) 相当于以V1滑跑2秒钟的距离。
(b) 湿跑道上的加速-停止距离是下述两种距离中的大者:
(1) 按照本条(a)款在干跑道上确定的加速—停止距离;或
(2) 在湿跑道上,采用湿跑道的VEF和V1,按照本条(a)款确定的加速—停止距离。在确定湿跑道上的加速—停止距离时,机轮刹车的停止力不得超过:
(i) 满足第25.101(i)条款和本条(a)款要求所确定的机轮刹车的停止力;和
(ii) 按照本条(c)、(d)款基于湿跑道刹车摩擦系数确定的力,如适用,尚须考虑所批准的起飞状态下最不利重心位置刹车机轮与非刹车机轮间的正常载荷分布。
(c) 平整湿跑道上的湿跑道刹车摩擦系数定义为地速的函数,并且必须计算如下:
(1) 湿跑道轮胎—地面最大刹车摩擦系数定义为:
轮胎压强(psi) | 最大刹车系数(轮胎-与-地面) |
50 | μt/gMAX=0.0350(V/100)3+0.306(V/100)2-0.851(V/100)+0.883 |
100 | μt/gMAX=0.0437(V/100)3+0.320(V/100)2-0.805(V/100)+0.804 |
200 | μt/gMAX=0.0331(V/100)3+0.252(V/100)2-0.658(V/100)+0.692 |
300 | μt/gMAX=0.0401(V/100)3+0.263(V/100)2-0.611(V/100)+0.614 |
其中,
轮胎压强:飞机使用最大轮胎压强(psi);
μt/gMAX:轮胎—地面最大刹车系数;
V:飞机真地速(节);和
其它未列轮胎压强可线性内插。
(2) 湿跑道轮胎—地面最大刹车摩擦系数必须考虑湿跑道上防滑系统的效率加以调整。必须在平整湿跑道上进行飞行试验演示防滑系统的工作,并且必须确定它的效率。除非用来自平整湿跑道上飞行试验的定量分析确定特定防滑系统的效率,本条(c)(1)确定的湿跑道轮胎—地面最大刹车摩擦系数必须乘以与飞机所安装防滑系统类型相关的效率值:
防滑系统类型 | 效率值 |
开关式 | 0.3 |
准调节式 | 0.5 |
全调节式 | 0.8 |
(d) 申请人如有选择的具有带沟槽,或具有多孔摩擦材料处理的跑道道面时,可使用较高的湿跑道刹车摩擦系数。对于带沟槽和多孔摩擦跑道,湿跑道刹车摩擦系数定义可为下列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 用于确定干跑道加速—停止距离的干跑道刹车摩擦系数的70%;或
(2) 除了特定防滑系统的效率已被确定之外,本条(c)款所定义的湿跑道刹车系数对于带沟槽,或多孔摩擦湿跑道仍是适当的,但其中湿跑道轮胎—地面最大刹车摩擦系数定义为:
轮胎压强(psi) | 最大刹车系数(轮胎-与-地面) |
50 | μt/gMAX=-0.1470(V/100)5-1.050(V/100)4+2.673(V/100)3-2.683(V/100)2+0.403(V/100)+0.859 |
100 | μt/gMAX=-0.1106(V/100)5-0.813(V/100)4+2.130(V/100)3-2.200(V/100)2+0.317(V/100)+0.807 |
200 | μt/gMAX=-0.0498(V/100)5-0.398(V/100)4+1.140(V/100)3-1.285(V/100)2+0.140(V/100)+0.701 |
300 | μt/gMAX=-0.0314(V/100)5-0.247(V/100)4+0.703(V/100)3-0.779(V/100)2+0.00945(V/100)+0.614 |
其中,
轮胎压强:飞机使用最大轮胎压强(psi);
μt/gMAX:轮胎—地面最大刹车系数;
V:飞机真地速(节);和
其它未列轮胎压强可线性内插。
(e) 除了本条(f)(1)给出的措施之外,可使用机轮刹车以外的措施来确定加速—停止距离,条件是这些措施:
(1) 安全可靠;
(2)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可望获得一贯的效果;
(3) 对操纵飞机不需要特殊技巧。
(f) 反向推力影响:
(1) 当确定干跑道的加速—停止距离时,不应被作为附加的减速措施;和
(2) 当确定湿跑道的加速—停止距离时,在满足本条(e)款规定的要求条件下,使用推荐的反向推力程序,可以作为附加减速措施。
(g) 在加速—停止的全过程中必须保持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h) 如果加速—停止距离中含有道面特性与平整且有硬质道面的跑道有实质性差别的安全道,其起飞数据必须考虑对于加速—停止距离的使用修正因素。该修正因素必须计及安全道的特定道面特性和这些特性在所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随季节气候条件(例如温度、雨、雪和冰)的变化。
(i) 最大刹车动能加速—停止距离的飞行试验演示必须在飞机的每一个机轮刹车剩余不大于所允许的刹车摩损范围的10%状态下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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