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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33.28 条 发动机控制系统

2016-10-21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33-R2



第 33.28 条  发动机控制系统


(a)适用性。本条款适用于任何发动机型号设计中控制、限制或监控发动机工作,和发动机持续适航所必需的系统或设备。

(b)验证

(1)功能方面。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分析或两者结合的方法证明发动机控制系统能以下列方式实现预期的功能:

(i)在声明的飞行包线内变化的大气条件下,保持有关控制参数的选定值,使发动机工作在批准的使用限制之内;

(ii)在所有可能的系统输入和允许的发动机功率或推力需求下,必须符合第 33.51 条,第 33.65 条以及第 33.73 条,如适用的使用要求,除非已证实控制功能故障导致在预定的使用中发动机不能被放行;

(iii)在声明的发动机使用条件范围内,发动机的功率或推力调节应具有足够的灵敏度,和

(iv)不产生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振荡。

(2)环境限制。申请人必须表明,当符合第 33.53 条和第33.91 条时,在声明的环境条件下,包括电磁干扰(EMI)、高强度辐射场(HIRF)和闪电条件,发动机控制系统功能不会受到有害影响。对于已鉴定系统的环境限制必须记录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

(c)控制转换

(1)申请人必须表明,当故障或失效导致控制模式、通道或者从主系统到备份系统的转换时:

(i)发动机不会超出任何使用限制;

(ii)发动机不会喘振、失速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推力或功率改变、振荡及其它不可接受的特性;和

(iii)如果要求飞行机组人员行动、反应或者意识到控制模式的转换,则必须有方式警示机组。该方式必须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描述,并且要在发动机使用手册中描述机组的操作。

(2)任何推力或功率改变的幅度和相应的转换时间必须在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中有明确描述。

(d)发动机控制系统失效。申请人必须将发动机控制系统设计和构造成:

(1)失去推力(或功率) 控制(LOTC/LOPC)事件的发生率与预期应用的安全目标一致;

(2)在全勤构型中,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对于 LOTC/ LOPC 事件相关的电子和电气的失效,系统能容忍“单点故障”;

(3)发动机控制系统部件的单点失效不会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4)与预期装机相关的可预见失效或故障,会导致着火、过热或失效等造成发动机控制系统部件损伤的局部事件,该失效或故障不应导致发动机控制系统失效或故障,从而引起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e)系统安全评估。当符合本条和第 33.75 条要求时,申请人必须完成发动机控制系统的系统安全评估。该项评估必须确定可能导致推力或功率改变、错误数据传输,或影响发动机工作特性从而产生喘振或失速的故障或失效,以及这些故障或失效预期的发生频率。

(f)保护系统

(1)发动机控制设备、系统和发动机仪表的设计和功能,以及发动机使用和维护说明,必须合理保证,影响涡轮、压气机、风扇、涡轮增压器转子结构完整性的发动机使用限制在工作中不会被超出。

(2)当提供电子式超转保护系统时,设计必须包括系统的检测方法,以确定保护功能的可用性,并且至少每个发动机起动/停车循环检测一次。该方法必须能以最少的循环数完成系统的全面测试。如果这种测试不是完全自动的,则必须在发动机使用说明手册中包含手动测试的规定。

(3)如果超转保护是液压机械式或机械式的,必须通过试验或其他可接受的方法验证,超转保护功能在检查和维修周期内可用。

(g)软件。申请人必须通过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方法设计、实现和验证所有相关软件,将软件错误存在的可能性减至最小,并符合其实施功能的关键性要求。

(h)飞机提供的数据。单点失效引起的飞机提供的数据(而不是来自飞机的推力或功率指令信号),或发动机之间共享的数据丢失、中断或损坏,必须:

(1)不得导致任何发动机的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2)被检测和调节。调节规律不得导致推力或功率,或者发动机操作和起动特性不可接受的改变。申请人必须评估并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说明这些失效在整个飞行包线内对发动机功率或推力、工作性能和起动特性的影响。

(i)飞机提 供的电源。

(1)申请人必须将发动机控制系统设计成当飞机提供给发动机控制系统的电源失去、故障或中断时,不会:

(i)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ii)引起不可接受的错误数据传递。

(2)当依据(i)(1)条要求使用发动机专用电源时,其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解决发动机在慢车以下的运转,发动机控制系统的设计预期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使发动机自动恢复运行。

(3)申请人必须确定飞机提供给发动机控制系统起动和运转发动机所需任何电源的需求和特性,包括瞬态和稳态电压限制值,并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声明。

(4)超出本条(i)(3)中声明的电源电压限制值的瞬态低电压,必须满足本条(i)(1)的要求。当飞机提供的电源回到极限值以内时,发动机控制系统必须恢复正常工作。

(j)空气压力信号。申请人必须考虑空气压力信号管线堵塞或泄漏对发动机控制系统的影响,作为本条(e)系统安全评估的组成部分,并在设计上采用适当的预防措施。

(k)30 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控制和自动可用性。具有30 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的发动机,必须具备其使用限制内 30 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自动获得并自动控制的方法或措施。

(l)发动机停车方法。必须提供发动机迅速停车的方法。

(m)可编程逻辑装置。使用数字逻辑或其它复合设计技术开发可编程逻辑装置时,必须确保编码器逻辑已经考虑到,安装可编程逻辑装置的系统失效或故障的风险。申请人必须证实这些设备是采用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批准的方法来设计开发的、且与设计履行的功能的关键性相一致。


[2011 年3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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