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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23.57 条 & 第 25.111 条

2016-10-2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57 条  起飞航迹


通勤类飞机起飞航迹如下:

(a)起飞航迹从静止点起延伸至飞机起飞过程中高于起飞表面 457 米(1500英尺)的那一点,在该高度或达到该高度之前必须完成从起飞到航路构型的转变;和

 

(1)起飞航迹必须基于第23.45 条规定的程序;

(2)飞机必须在地面加速到 VEF,临界发动机在该点必须不工作,并在起飞其余过程中保持不工作;

(3)在达到 VEF后,飞机必须加速到 V2

 

(b)在加速到 V2 过程中,前轮可在不小于 VR 的速度时抬起离地。但在飞机腾空之前不得开始收起落架。

(c)按本条(a)(b)确定起飞航迹过程中:

(1)起飞航迹空中部分的斜率在每一点上都必须不为负;

(2)飞机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前必须达到 V2,并且必须以尽可能接近但不小于 V2的速度继续起飞,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 122米(400英尺)为止;

(3)从飞机高于起飞表面 122 米(400 英尺)那点开始,沿起飞航迹每一点的可用爬升梯度不得小于:

 

(i)1.2%,对于双发飞机;

(ii)1.5%,对于三发飞机;

(iii)1.7%,对于四发飞机;和

(4)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 122 米(400 英尺)为止,除收起落架和螺旋桨自动顺桨外,不得改变飞机构型,而且驾驶员不得采取动作改变功率或推力。

 

(d)飞机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前的起飞航迹必须由连续的演示起飞来确定。

(e)飞机在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后的起飞航迹必须由分段综合法来确定。并且:

(1)分段必须明确定义,而且必须在构型、功率或推力以及速度方面有清晰可辨的变化;

(2)飞机的重量、构型、功率或推力在每一分段内必须保持不变,而且必须相应于该分段内主要的最临界的状态;

(3)该飞行航迹必须基于无地面效应的性能。


[1990 7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起飞航迹从静止点起延伸至下列两点中较高者:飞机起飞过程中高于起飞表面450米(1,500英尺),或完成从起飞到航路形态的转变并达到VFTO的一点。此外:

   (1) 起飞航迹必须基于第25.101(f)条规定的程序;

   (2) 飞机必须在地面加速到VEF,临界发动机必须在该点停车,并在起飞的其余过程中保持停车;

   (3) 在达到VEF后,飞机必须加速到V2

(b) 在加速到V2过程中,前轮可在不小于VR的速度抬起离地。但在飞机腾空之前,不得开始收起落架。

(c) 在按本条(a)和(b)确定起飞航迹的过程中:

   (1) 起飞航迹空中部分的斜率在每一点上都必须是正的;

   (2) 飞机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前必须达到V2,并且必须以尽可能接近但不小于V2的速度继续起飞,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为止;

   (3) 从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的一点开始,沿起飞航迹每一点的可用爬升梯度不得小于:

      (i) l.2%,对于双发飞机;

      (ii) 1.5%,对于三发飞机;

      (ili) 1.7%,对于四发飞机。

   (4) 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为止,除收起落架和螺旋桨自动顺桨外,不得改变飞机的形态,而且驾驶员不得采取动作改变功率或推力。

   (5) 如果25.105(a)(2)条要求确定结冰条件下的起飞航迹,起飞的空中段必须基于飞机阻力:

         (i) 在附录C中规定的结冰条件下,从超过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高度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的点;并且 

         (ii) 在附录C中规定的起飞最后阶段结冰条件下,从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直到起飞航迹末端。

(d) 起飞航迹必须由连续的演示起飞或分段综合法来确定。如果起飞航迹由分段法确定,则:

   (1) 分段必须明确定义,而且必须在形态、功率(推力)以及速度方面有清晰可辨的变化;

   (2) 飞机的重量、形态、功率(推力)在每一分段内必须保持不变,而且必须相应于该分段内主要的最临界的状态;

   (3)飞行航迹必须基于无地面效应的飞机性能;

   (4) 起飞航迹数据必须用若干次连续的演示起飞(直到飞机脱离地面效应而且其速度达到稳定的一点)来校核,以确保分段综合航迹相对于连续航迹是保守的。当飞机达到等于其翼展的高度时,即认为脱离地面效应。

(e) 对于装有助推火箭发动机的飞机,起飞航迹可按附录E的第Ⅱ条确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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