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57 条 & 第 25.111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57 条 起飞航迹
通勤类飞机起飞航迹如下:
(a)起飞航迹从静止点起延伸至飞机起飞过程中高于起飞表面 457 米(1500英尺)的那一点,在该高度或达到该高度之前必须完成从起飞到航路构型的转变;和
(1)起飞航迹必须基于第23.45 条规定的程序;
(2)飞机必须在地面加速到 VEF,临界发动机在该点必须不工作,并在起飞其余过程中保持不工作;
(3)在达到 VEF后,飞机必须加速到 V2。
(b)在加速到 V2 过程中,前轮可在不小于 VR 的速度时抬起离地。但在飞机腾空之前不得开始收起落架。
(c)按本条(a)和(b)确定起飞航迹过程中:
(1)起飞航迹空中部分的斜率在每一点上都必须不为负;
(2)飞机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前必须达到 V2,并且必须以尽可能接近但不小于 V2的速度继续起飞,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 122米(400英尺)为止;
(3)从飞机高于起飞表面 122 米(400 英尺)那点开始,沿起飞航迹每一点的可用爬升梯度不得小于:
(i)1.2%,对于双发飞机;
(ii)1.5%,对于三发飞机;
(iii)1.7%,对于四发飞机;和
(4)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 122 米(400 英尺)为止,除收起落架和螺旋桨自动顺桨外,不得改变飞机构型,而且驾驶员不得采取动作改变功率或推力。
(d)飞机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前的起飞航迹必须由连续的演示起飞来确定。
(e)飞机在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后的起飞航迹必须由分段综合法来确定。并且:
(1)分段必须明确定义,而且必须在构型、功率或推力以及速度方面有清晰可辨的变化;
(2)飞机的重量、构型、功率或推力在每一分段内必须保持不变,而且必须相应于该分段内主要的最临界的状态;
(3)该飞行航迹必须基于无地面效应的性能。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起飞航迹从静止点起延伸至下列两点中较高者:飞机起飞过程中高于起飞表面450米(1,500英尺),或完成从起飞到航路形态的转变并达到VFTO的一点。此外:
(1) 起飞航迹必须基于第25.101(f)条规定的程序;
(2) 飞机必须在地面加速到VEF,临界发动机必须在该点停车,并在起飞的其余过程中保持停车;
(3) 在达到VEF后,飞机必须加速到V2。
(b) 在加速到V2过程中,前轮可在不小于VR的速度抬起离地。但在飞机腾空之前,不得开始收起落架。
(c) 在按本条(a)和(b)确定起飞航迹的过程中:
(1) 起飞航迹空中部分的斜率在每一点上都必须是正的;
(2) 飞机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前必须达到V2,并且必须以尽可能接近但不小于V2的速度继续起飞,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为止;
(3) 从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的一点开始,沿起飞航迹每一点的可用爬升梯度不得小于:
(i) l.2%,对于双发飞机;
(ii) 1.5%,对于三发飞机;
(ili) 1.7%,对于四发飞机。
(4) 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为止,除收起落架和螺旋桨自动顺桨外,不得改变飞机的形态,而且驾驶员不得采取动作改变功率或推力。
(5) 如果25.105(a)(2)条要求确定结冰条件下的起飞航迹,起飞的空中段必须基于飞机阻力:
(i) 在附录C中规定的结冰条件下,从超过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高度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的点;并且
(ii) 在附录C中规定的起飞最后阶段结冰条件下,从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直到起飞航迹末端。
(d) 起飞航迹必须由连续的演示起飞或分段综合法来确定。如果起飞航迹由分段法确定,则:
(1) 分段必须明确定义,而且必须在形态、功率(推力)以及速度方面有清晰可辨的变化;
(2) 飞机的重量、形态、功率(推力)在每一分段内必须保持不变,而且必须相应于该分段内主要的最临界的状态;
(3)飞行航迹必须基于无地面效应的飞机性能;
(4) 起飞航迹数据必须用若干次连续的演示起飞(直到飞机脱离地面效应而且其速度达到稳定的一点)来校核,以确保分段综合航迹相对于连续航迹是保守的。当飞机达到等于其翼展的高度时,即认为脱离地面效应。
(e) 对于装有助推火箭发动机的飞机,起飞航迹可按附录E的第Ⅱ条确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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