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59 条 & 第 25.113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59 条 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
对于通勤类飞机,必须确定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在申请人选择时):
(a)起飞距离是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1)沿着按第 23.57 所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的一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
(2)全发工作,沿着与第 23.57 条一致的程序所确定的全发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的 115%。
(b)对于起飞距离中含有净空道的情况,则起飞滑跑距离为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1)沿着按第 23.57 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一点为起飞离地点,另一点为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或
(2)全发工作,沿着由其余与第 23.57 条一致的程序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的115%,一点为起飞离地点,另一点为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
[1990 年 7 月 18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干跑道的起飞距离是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1) 沿着按第25.111条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一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
(2) 全发工作,沿着由其余与第25.111条一致的程序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所经过水平距离的115%。
(b) 湿跑道的起飞距离是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1) 按照本条(a)款确定的干跑道起飞距离;或
(2) 沿着按第25.111条确定的湿跑道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4.6米(15英尺)的一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以完成距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之前达到V2一致的方法。
(c) 对于起飞距离不包含净空道情况,起飞滑跑距离等于起飞距离。对于起飞距离含有净空道情况:
(1) 干跑道的起飞滑跑距离是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i) 沿着按第25.111条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在一点速度达到VLOF,在另一点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
(ii) 全发工作,沿着由其余与第25.111条一致的程序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水平距离的115%,在一点速度达到VLOF,在另一点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
(2) 湿跑道的起飞滑跑距离是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i) 沿着按第25.111条确定的湿跑道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距起飞表面4.6米(15英尺)的一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以完成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之前达到V2一致的方法;或
(ii) 全发工作,沿着由其余与按第25.111条一致的程序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水平距离的115%,在一点速度达到VLOF,在另一点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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