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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23.61 条 & 第 25.115 条

2016-10-2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23.61 条 起飞飞行航迹


通勤类飞机的起飞飞行航迹必须按下述要求确定:

(a)起飞飞行航迹从按第 23.59 确定的起飞距离末端处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的一点计起。

(b)净起飞飞行航迹数据必须为真实起飞飞行航迹(按第 23.57 及本条(a)确定)在每一点减去下列数值的爬升梯度:

(1)0.8%,对于双发飞机;

(2)0.9%,对于三发飞机;

(3)1.0%,对于四发飞机。

(c)沿起飞飞行航迹飞机水平加速部分的加速度减少量,可使用上述规定的爬升梯度减少量的当量值。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起飞飞行航迹,依据适当的道面情况,从按第25.113(a)或(b)条确定的起飞距离末端处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计起。

(b) 净起飞飞行航迹数据必须为真实起飞飞行航迹(按第25.111条及本条(a)确定)在每一点减去下列数值的爬升梯度。

 (1) 0.8%,对于双发飞机;

 (2) 0.9%,对于三发飞机;

 (3) 1.0%,对于四发飞机。

(c) 沿起飞飞行航迹飞机水平加速部分的加速度减少量,可使用上述规定的爬升梯度减量的当量值。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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