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61 条 & 第 25.115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61 条 起飞飞行航迹
通勤类飞机的起飞飞行航迹必须按下述要求确定:
(a)起飞飞行航迹从按第 23.59 确定的起飞距离末端处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的一点计起。
(b)净起飞飞行航迹数据必须为真实起飞飞行航迹(按第 23.57 及本条(a)确定)在每一点减去下列数值的爬升梯度:
(1)0.8%,对于双发飞机;
(2)0.9%,对于三发飞机;
(3)1.0%,对于四发飞机。
(c)沿起飞飞行航迹飞机水平加速部分的加速度减少量,可使用上述规定的爬升梯度减少量的当量值。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起飞飞行航迹,依据适当的道面情况,从按第25.113(a)或(b)条确定的起飞距离末端处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计起。
(b) 净起飞飞行航迹数据必须为真实起飞飞行航迹(按第25.111条及本条(a)确定)在每一点减去下列数值的爬升梯度。
(1) 0.8%,对于双发飞机;
(2) 0.9%,对于三发飞机;
(3) 1.0%,对于四发飞机。
(c) 沿起飞飞行航迹飞机水平加速部分的加速度减少量,可使用上述规定的爬升梯度减量的当量值。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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