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77 条 中断着陆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77 条 中断着陆
(a)每一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不超过 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 飞机,下列条件下,在海平面必须能够保持至少 3.3%的定常爬升梯度:
(1)所有发动机均为起飞功率;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襟翼处于着陆位置;但是,如果可以在 2 秒钟或更短的时间内安全收起襟翼,且 没有高度损失和突然的迎角变化,则襟翼可以收起;和
(4)爬升速度等于第 23.73 条(a)定义的 VREF。
(b)对于每一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超过 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 机飞机,和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涡轮动力飞机,在下列条件下,必须能够保持至少 2.5% 的定常爬升梯度:
(1)发动机功率不大于将功率杆从最小飞行慢车位置开始移动后 8 秒时的可用功率;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襟翼处于着陆位置;和
(4)爬升速度等于第 23.73 条(b)定义的 VREF。
(c)对于通勤类飞机,必须能保持定常爬升梯度不小于 3.2%。此时:
(1)发动机功率不大于将功率杆从最小飞行慢车位置开始移动后 8 秒时的可用功率;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襟翼处于着陆位置;和
(4)爬升速度等于第 23.73 条(c)定义的 VREF。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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