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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23.143 条 & 第 25.143 条

2016-10-25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143 条  总则


(a)在所有飞行阶段,飞机必须可以安全地操纵并可以安全地进行机动:

(1)起飞;

(2)爬升;

(3)平飞;

(4)下降;

(5)复飞;和

(6)襟翼展态和收态下的着陆(有动力和无动力)。

(b)必须能从一种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另一种飞行状态(包括转弯和侧滑),并在任何 可能的使用条件下(包括多发飞机正常使用中可能遇到的任何发动机突然发生故障)没有超过限制载荷系数的危险。

(c)如果存在与所需的驾驶员体力有关的临界情况,则所需的操纵力必须用定量试验予 以表明,且在本条(a)和(b)规定的情况下操纵力均不得超过下表中规定的限制:

施加在驾驶盘或方向舵脚蹬上的力,以牛顿(公斤;磅)计

俯仰

滚转

偏航

(a) 短暂作用   

驾驶杆

驾驶盘(双手在轮缘)

驾驶盘(单手在轮缘)

方向舵脚蹬 

 

267 (27;60)

333 (34;75)

222 (22.7;50)

 

134 (13.5;30)

222 (22.7;50)

111 (11.4;25)   

 

 

 

 

667 (68;150)

(b)持续作用

44 (5;10)

22 (2;5)

89 (9;20)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在下述过程中,飞机必须可以安全地操纵并可以安全地进行机动:

 (1) 起飞;

 (2) 爬升;

 (3) 平飞;

 (4) 下降;

 (5) 着陆。

(b) 必须能从一种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任何其它飞行状态,而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或体力,并且在任何可能的使用条件下没有超过飞机限制载荷系数的危险,这些使用条件包括:

 (1) 临界发动机突然失效;

 (2) 对于三发或三发以上的飞机,当飞机处于航路、进场或着陆形态,临界发动机停车并已配平时,第二台临界发动机突然失效;

 (3) 形态改变,包括打开或收起减速装置。

(c) 在附录C中规定的飞行各阶段的临界结冰条件下,必须表明飞机在下列条件下有足够的安全操纵性能和机动能力,并且临界发动机停车(或螺旋桨顺桨):

 (1) 起飞最小V2

 (2) 在进场和复飞过程中;

 (3) 进场和着陆过程中;

(d) 在本条(a)到(c)所需的试验中,对于常规盘式操纵,下表规定所允许的最大操纵力:

 

施加在驾驶盘或方向舵脚蹬
 上的力,以牛(公斤;磅)计

俯仰

滚转

偏航

短时作用
 (双手)

333(34;75)

222(23;50)


短时作用
 (单手)

222(23;50)

111(11;25)


短时作用



667(68;150)

持久作用

44(5;10)

22(2;5)

89(9;20)

 

(e) 当演示本条(d)所规定短时操纵力限制的符合性时,必须遵循经批准的操作程序或常规的操作方法(包括在前一个定常飞行状态尽可能地接近配平,但起飞时飞机必须按经批准的操作程序配平)。

(f) 当演示本条(d)所规定持久操纵力限制的符合性时,飞机必须配平,或尽可能接近配平。

(g) 在恒定空速或马赫数(直至VFC/MFC)机动飞行时,杆力和杆力梯度相对于机动载荷系数必须处于满意的限制条件之内。飞机机动飞行时,杆力必须不得有过度的驾驶员体力要求,也不得太低致使飞机可能轻易无意地进入超应力状态。随载荷系数变化出现的梯度变化必须不得引起保持飞机操纵的过度困难,以及局部梯度不得太低导致过度操纵的危险。

(h) 前重心情况下恒速协调转弯时的机动性,如下表所示,必须不出现失速警告或其它可能干扰正常机动的特性:

 

形态

速度

协调转弯中的机动飞行坡度角

推力功率设置

起飞

V2

30º

不对称WAT限制*

起飞

**V2+XX

40º

全发工作爬升***

航路

VFTO

40º

不对称WAT限制*

着陆

VREF

40º

对于-3º航迹角的对称

 

* 使得推力或功率设置产生在该飞行条件下第25.121条规定的最小爬升梯度的重量、高度和温度的组合(WAT)。

** 全发工作最初爬升中的批准空速。

*** 在临界发动机失效以及机组没有采取措施调整其余发动机推力或功率的情况下,该推力或功率设置可能导致为在V2时下起飞条件规定的推力或功率,或者被用于全发工作初始爬升程序的较小的推力或功率设置。

    (i) 在以下条件下,对第25.143条进行验证:

 (1) 特定的飞行阶段的操纵能力验证,应在附录C中规定的最临界的结冰条件下进行;

 (2) 应表明在推杆使飞机低头到过载为零或由升降舵或者其他设定的飞行操纵系统所能产生的最小过载系数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推杆力。应表明能够用不超过50磅的拉杆力即可迅速从该机动中恢复过来;

 (3) 除非杆力的变化是逐渐的和易于控制的,并且不需要特别的技巧、机敏或力量,飞行员通过俯仰操纵保持速度时杆力必须是稳定增加的,禁止出现杆力反逆现象。

(j) 在结冰条件下飞行时,如果防冰系统尚未开启,需采取以下措施:

   (1) 如果该防冰系统的开启取决于飞行员看到某一参考表面上特定的结冰(并不是刚刚开始结冰),则第25.143中规定的要求适用于附录C第II(e)部分结冰条件下确定的结冰;

  (2) 应对其他在附录C第II(e)部分所规定的结冰条件下启动防冰系统的方式进行验证;

     (i) 飞机以直到1.5g的过载做拉起机动;

     (ii) 在推杆低头到0.5g过载的过程中不出现纵向杆力逆反。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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