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145 条 & 第 25.145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145 条 纵向操纵
(a)飞机尽可能配平于 1.3VS1,必须有可能使机头下沉,以便使空速很快加速到该配平速 度,飞机状态如下:
(1)每台发动机均为最大连续功率;
(2)发动机无动力,和
(3)襟翼和起落架在下列位置:
(i)收起位置;
(ii)放下位置;
(b)除非另有要求,不需要施加超过第 23.143 条(c)规定的用单手施加的操纵力就能完成 下述机动,并且机动中不得改变配平操纵:
(1)起落架在放下位置,襟翼在收起位置,飞机尽可能配平于 1.4VS1。尽快放下襟翼, 使空速从 1.4VS1变化到 1.4VS0;
(i)发动机无动力;和
(ii)保持在初始状态下平飞所需的功率。
(2)起落架和襟翼在放下位置,发动机无动力,飞机尽可能配平于 1.3VS0。尽快施加 起飞功率并尽可能快的收起襟翼至推荐的复飞设定状态,允许空速从 1.3VS0变化到 1.3VS1; 当建立了正爬升率时收起落架。
(3)起落架和襟翼在放下位置,水平飞行,功率为在 1.1VS0保持水平飞行必需功率,飞机尽可能配平,当尽快收襟翼并同时施加不大于最大连续功率的发动机功率时,必须有可 能保持近似的水平飞行。如果提供了襟翼分档位置,则收襟翼演示可分阶段进行,功率和配平可重设定在保持 1.1VS1平飞的初始构型状态,在每一阶段:
(i)从全放下位至最大分档限定位;
(ii)过渡分档限定位之间,如适用;和
(iii)从最小分档限定位到全收上。
(4)发动机无动力,起落架和襟翼在收起位置,飞机尽可能配平于 1.4VS1,迅速施加 起飞功率同时保持相同空速。
(5)发动机无动力,起落架和襟翼在放下位置,飞机尽可能配平于 VREF,获得并保持 空速在 1.1VS0和 1.7VS0或 VFE(取小者)之间,不需要施加超过第 23.143 条(c)规定的双手 操纵的力。
(6)发动机最大起飞功率,起落架在收起位置,襟翼在起飞位置,飞机尽可能配平于相应起飞襟翼位置的 VFE,尽可能快的收起襟翼同时保持空速不变。
(c)在空速超过 VMO/MMO直到第 23.251 条表明的最大速度,必须演示 1.5g 的机动能力, 提供从颠倾和不利的速度增量中改出的余量。
(d)起落架和襟翼都在放下位置时的无动力下滑期间,驾驶员必须有可能用不超过 44 牛 (4.5 公斤,10 磅)的操纵力维持不大于 VREF的速度,重量为直到并包括最大重量的任何 重量。
(e)通过正常的飞行和功率控制,在飞机姿态适合于有控制的着陆时,必须有可能操纵 飞机实现零下降率而不至超过飞机的使用限制和结构限制。对于(e)(1)和(e)(2)所述的状态, 上述要求也应满足:
(1)单发飞机和多发飞机,不使用纵向主操纵;
(2)多发飞机:
(i)不使用航向主操纵系统;
(ii)如果任一连杆或传动节出现单个故障,就同时影响纵向和航向主操纵时,则不使用纵向和航向主操纵系统。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在25.103(b)(6)条中规定的配平速度和失速标志(如第25.201(d)条所定义的)之间的任一速度下,必须有可能使机头下沉,以便很快加速到这一所选定的配平速度,飞机状态如下:
(1) 在第25.103(b)(6)条中规定的配平速度配平;
(2)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 襟翼分别在:
(i) 收起位置;
(ii) 放下位置。
(4) 发动机分别处于:
(i) 无动力;
(ii) 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状态。
(b)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在下述机动中不需要改变配平操纵,并且不需要施加超过222牛(23公斤;50磅)的操纵力(即用一只手易于施加的最大短时作用力):
(1) 发动机无动力,襟翼在收起位置,飞机在1.3VSR1配平,尽快放下襟翼,同时,在整个机动过程中维持空速比每一瞬间具有的失速速度高30%左右;
(2) 重复(b)(1),但先放下襟翼然后尽快收起;
(3) 重复(b)(2),但发动机处于复飞设置功率(推力)状态;
(4) 发动机无动力,襟翼在收起位置,飞机在1.3VSR1配平,迅速施加复飞设置功率(推力),同时维持空速不变;
(5)重复(b)(4),但襟翼在放下位置;
(6) 发动机无能力,襟翼在放下位置,飞机在1.3VSR1配平,获得并维持在VSW至1.6VSR1或VFE(取小者)之间的空速。
(c) 在空速为1.08VSR1(对于螺旋桨飞机)或1.13VSR1(对于涡轮喷气飞机)的定常直线水平飞行中,当增升装置从任一位置开始完全收起时,必须在下列条件下无需特殊的驾驶技巧就可能防止掉高度:
(1) 同时施加复飞设置功率(推力)状态;
(2)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 着陆重量和高度的临界组合。
(d) 如果增升装置的操纵手柄位置是分挡限定的,本条(c)款的要求适用于从下列区间的任何位置验证收起增升装置:从最大着陆位置到第一限定位置,各限定位置之间以及从最后限定位置到完全收起位置。该要求也适用于从每一批准的着陆位置收起到复飞程序要求的增升装置构形的操纵位置。此外,从最大着陆位置算起的第一限定操纵手柄位置,必须对应于用以制定从着陆形态开始复飞程序的增升装置形态。操纵手柄的每一限定位置必须要用另外的明显动作才能通过,并且必须具有防止无意中移动操纵手柄通过限定位置的特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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