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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33.45 条 校准试验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33-R2
第 33.45 条 校准试验
(a)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为确定第33.49 条规定的有关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功率特性和条件所必需的校准试验。功率特性校准试验的结果构成确定整个使用范围内曲轴转速、进气压力、燃油/空气混合比调定值和高度的发动机特性。功率额定值以标准大气条件下只装有为发动机功能所必需的那些附件时为基准。
(b)进行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在持久试验后必须进行海平面状态时的功率检查。必须确定在持久试验期间出现的任何功率特性变化。在持久试验最后阶段取得的测量值可以用于表明符合本款的要求。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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