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147 条 & 第 25.147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147 条 航向和横向操纵
(a)多发飞机在保持机翼 5°以内水平时,必须能安全地向左右突然改变航向。必须在下列条件下演示在 1.4VS1改变航向直到 15°(但不必超过方向舵脚蹬力达第 23.143 条的限制值时的航向偏转量):
(1)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2)其余发动机处于最大连续功率状态;
(3)起落架在:
(i)收起位置;
(ii)放下位置。
(4)襟翼在收上位置;
(b)在临界发动机突然完全失效时,视情开始改出动作前允许 2 秒延迟,多发飞机必须 能重新获得对飞机的完全控制而不超过 45°坡度,且不会达到危险的姿态或遇到危险的特性,飞机在开始是配平的并处下列状态:
(1)全部发动机在最大连续功率状态;
(2)襟翼在收起位置;
(3)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4)速度等于已表明符合第 23.69 条(a)的速度;和
(5)所有螺旋桨操纵处于已表明符合第 23.69 条(a)的位置。
(c)在任何全发构型和经批准的使用包线内的任何速度任何高度下,所有飞机必须表明 不用主横向操纵系统就可安全操纵。还必须表明飞机的飞行特性不会削弱到低于允许继续安全飞行所必要的水平和保持合适姿态可控着陆的能力,并且不超出飞机的运行和结构限制。如果横向操纵系统的任何连接或传送环节的单一失效还会导致辅助操纵系统的丧失,则上述要求的符合性必须在也假定该辅助操纵系统不工作的情况下演示。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航向操纵:总则 必须能在机翼保持水平情况下,使飞机向工作发动机一侧偏航和向不工作的临界发动机一侧安全地作直到15°的合理的航向突然改变。这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于1.3VSR1以直到15°的航向偏转量(但不必超过方向舵脚蹬力达667牛(68公斤;150磅)时的航向偏转量)来证实:
(1)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螺旋桨在最小阻力位置;
(2) 发动机具有以1.3VSR1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但不超过最大连续功率(推力);
(3) 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
(4)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5) 襟翼在进场位置;
(6) 最大着陆重量。
(b) 四发或四发以上飞机的航向操纵 四发或四发以上的飞机必须满足本条(a)的要求,不同之处是:
(1) 两台临界发动机停车,其螺旋桨(如果装有)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2) [备用]
(3) 襟翼必须在最有利的爬升位置。
(c) 横向操纵:总则 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能从速度等于1.3VSR1的定常飞行中,分别向停车发动机一侧和相反方向作20°坡度的转弯:
(1)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螺旋桨(如果装有)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2) 其余发动机处于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状态;
(3) 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
(4) 起落架分别在:
(i) 收起位置;
(ii) 放下位置;
(5) 襟翼在最有利的爬升位置;
(6) 最大起飞重量。
(d) 横向控制:滚转能力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时滚转响应必须使飞机能作正常机动。在一发不工作时所用的速度下,必须有足够的横向操纵,以提供安全所需的滚转率,而不需要过度的操纵力或操纵行程。
(e) 四发或四发以上飞机的横向操纵 四发或四发以上的飞机必须能以最大连续功率(推力)以及本条(b)规定的飞机形态,从速度等于1.3VSR11的定常飞行中,分别向停车发动机一侧和相反方向作20°坡度的转弯。
(f) 全发工作的横向操纵 全发工作时滚转响应必须使飞机能作正常机动(例如从突风造成的颠倾中恢复和开始作规避机动)。在侧滑(直到正常运行中有可能需要的侧滑角为止)中必须有足够的横向操纵余量,以能作有限量的机动和突风修正。在直到VFC/MFC的任一速度下,必须有足够的横向操纵,以提供安全所需的滚转率峰值,而不需要过度的操纵力或操纵行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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