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149 条 & 第 25.149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149 条 最小操纵速度
(a)VMC是校正空速,在该速度,当临界发动机突然停车时,能在该发动机继续停车情况 下保持对飞机的操纵,在相同的速度下维持坡度不大于 5°的直线飞行。用于模拟临界发动 机失效的方法,必须体现在服役中预期的对操纵性最临界的动力装置失效模式。
(b)起飞 VMC不得超过 1.2VS1,该 VS1是在最大起飞重量下确定的。确定 VMC必须在最 不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飞机离地,地面效应可忽略,起飞构型如下:
(1)全部发动机在初始最大可用起飞功率;
(2)飞机配平在起飞状态;
(3)襟翼在起飞位置;
(4)起落架收起;和
(5)所有螺旋桨操纵一直处于推荐的起飞位置。
(c)除最大重量不超过 2,722 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外,所有飞机还必须在 下述着陆构型下满足本条(a)的规定:
(1)初始时全部发动机在最大可用起飞功率;
(2)飞机配平在进场状态,全发工作,以 VREF速度,以演示第23.75 条着陆距离用的 最陡梯度进场;
(3)襟翼在着陆位置;
(4)起落架放下;和
(5)所有螺旋桨操纵处于全发工作进场时的推荐位。
(d)必须确定一个有意实施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最小速度,并指定为安全和有意一发 不工作速度 VSSE。
(e)在 VMC,保持操纵所需的方向舵脚蹬力不得超过 667 牛(68 公斤;150 磅)并且无需降低工作发动机的功率。在机动中,飞机不得出现任何危险的姿态并能防止大于 20°航 向改变。
(f)在申请人选择时,为符合第 23.51 条(c)(1)的要求,可以确定 VMCG。VMCG是地面最小 操纵速度,是起飞滑跑时的校正空速,在该速度当临界发动机突然不工作,能够只用方向舵 操纵(不用前轮转弯)保持对飞机的操纵,操纵力限制到 667 牛(68 公斤;150 磅),横向操纵的使用仅限于保持机翼水平使飞机能继续安全起飞。在确定 VMCG时,假定飞机全发工 作加速的航迹是沿着跑道中心线,从临界发动机不工作那一点到安全改出至航向平行于该中 心线的那一点之间的航迹,其上任何一点相对中心线的横向偏离不得超过 9.144 米(30 英 尺)。VMCG必须在下列条件下制定:
(1)飞机的每一起飞构型或申请人选择的最临界的起飞构型;
(2)工作发动机为最大可用起飞功率;
(3)最不利重心位置;
(4)飞机配平在起飞状态;和
(5)在起飞重量范围内最不利的重量。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在制定本条要求的最小操纵速度时,用以模拟临界发动机失效的方法,必须体现在服役中预期对操纵性最临界的动力装置失效模式。
(b) VMC,空中最小操纵速度 VMC是校正空速,在该速度,当临界发动机突然停车时,能在该发动机继续停车情况下保持对飞机的操纵,并维持坡度不大于5°的直线飞行。
(c) 在下列条件下,VMC不得超过1.13VSR:
(1) 发动机处于最大可用起飞功率(推力)状态;
(2) 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
(3) 飞机按起飞状态配平;
(4) 海平面最大起飞重量(或验证VMC所需的任何较小的重量);
(5) 飞机处于腾空后沿飞行航迹最临界的起飞形态,但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6) 飞机已腾空,地面效应可忽略不计;
(7) 停车发动机的螺旋桨按适用情况处于下列状态之一:
(i) 风车状态;
(ii) 在对于该螺旋桨操纵装置的特定设计最可能的位置;
(iii) 如果飞机具有表明符合第25.121条的爬升要求时可接受的自动顺桨装置,则顺桨。
(d) 在速度VMC,为维持操纵所需的方向舵脚蹬力不得超过667牛(68公斤;150磅),也不得要求减少工作发动机的功率(推力),在纠偏过程中,为防止航向改变超过20°,飞机不得出现任何危险的姿态,或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或体力。
(e) VMCG,地面最小操纵速度 是起飞滑跑期间的校正空速,在该速度,当临界发动机突然停车时,能仅使用操纵力限制在667牛(68公斤;150磅)的方向舵操纵(不使用前轮转向)和使用机翼保持水平的横向操纵来保持对飞机的操纵,使得采用正常驾驶技巧就能安全地继续起飞。在确定VMCG时,假定全发工作时飞机加速的航迹沿着跑道中心线,从临界发动机停车点到航向完全恢复至平行于该中心线的一点的航迹上任何点偏离该中心线的横向距离不得大于9米(30英尺)。VMCG必须按下列条件制定:
(1) 飞机处于每一种起飞形态,或者按申请人的选择,处于最临界的起飞形态;
(2) 工作发动机处于最大可用起飞功率(推力)状态;
(3) 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
(4) 飞机按起飞状态配平;
(5) 起飞重量范围内的最不利重量。
(f) VMCL,全发工作着陆进场期间的最小操纵速度 VMCL是校正空速,在此速度,当临界发动机突然停车时,能在该发动机继续停车的情况下保持对飞机的操纵,并维持坡度不大于5°的直线飞行。VMCL必须按下列条件制定:
(1) 飞机处于全发工作进场和着陆的最临界形态,或申请人如有选择则为所选取的每一形态;
(2) 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
(3) 飞机按全发工作的进场状态配平;
(4) 最不利重量,或申请人如有选择作为重量的函数;
(5) 对于螺旋桨飞机,假定在保持3°进场航迹角所需的功率(推力)时发动机失效,失效发动机的螺旋桨处于不需驾驶员采取措施达到的位置;和
(6) 工作发动机在复飞设置功率(推力)状态。
(g) VMCL-2,三发或三发以上的飞机,一台临界发动机停车时进场和着陆进场期间的最小操纵速度 是校正空速,在此速度,当第二台临界发动机突然停车时,能在这两台发动机继续停车的情况下保持对飞机的操纵,并维持坡度不大于5°的直线飞行。VMCL-2必须按下列条件制定:
(1) 飞机处于一台临界发动机停车进场和着陆的最临界形态,或申请人如有选择则为所选取的每一形态;
(2) 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
(3) 飞机按一台临界发动机停车进场状态配平;
(4) 最不利重量,或申请人如有选择作为重量的函数;
(5) 对于螺旋桨飞机,假定在保持3°进场航迹角所需的功率(推力)时发动机失效,并且其它不工作发动机的螺旋桨顺桨,失效发动机的螺旋桨处于不需驾驶员采取措施达到的位置;
(6) 当一台临界发动机失效时,工作发动机设定在保持3°进场航迹角所需的功率(推力)状态;和
(7) 工作发动机的功率(推力)在第二台临界发动机停车后立即迅速从本条(g)(6)规定的功率(推力)状态分别改变到:
(i) 最小功率(推力);
(ii) 复飞设置功率(推力)。
(h) 在VMCL和VMCL-2的演示中:
(1) 方向舵操纵力不得超过667牛(68公斤;150磅);
(2) 飞机不得呈现危险的飞行特性,或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和体力;
(3) 横向操纵必须有足够的滚转能力,从稳定飞行的初始状态,飞机必须能从不工作发动机一侧向工作发动机一侧转变航向,在不大于5秒钟的时间内改变20°的航向;和
(4) 对于螺旋桨飞机,在发动机失效后螺旋桨达到的任何位置,及随后的发动机或螺旋桨任何可能的操纵运动期间,均不得呈现危险的飞行特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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