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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33.53 条 发动机系统和部件试验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33-R2
第 33.53 条 发动机系统和部件试验
(a)对于不能按第33.49 条持久试验方法进行充分验证的每型发动机系统和部件,申请人必须进行附加的试验,以确定那些系统和部件在所有已声明环境和使用条件下都能实现预期功能。
(b)必须确定在航空器安装中要求温度控制措施的每一部件的温度限制,以保证其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
[2011 年 3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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