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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33.55 条 分解检查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33-R2
第 33.55 条 分解检查
在完成持久试验后,满足下列要求:
(a)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
(b)不经装机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一部件的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必须保持在试验开始时已确定并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c)按照第 33.4条提交的资料,发动机每个部件必须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并且适宜于装在发动机上继续工作。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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