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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23.161 条 & 第 25.161 条

2016-10-28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161 条  配平


(a)总则 每架飞机配平后必须满足本条配平要求,不必由驾驶员或自动驾驶仪对主操 纵或其相应的配平操纵进一步施加压力或移动。另外,必须能在其他载荷、构型、速度、和功率下保证驾驶员不会过度疲劳或需要施加超过第23.143条(c)持续作用力要求的剩余操纵力而分散精力。这适用于飞机的正常运行,以及适用时,用于确定性能特性的与一台发动机 失效有关的情况。

(b)横向和航向配平 飞机的起落架和襟翼收上,并在下列条件下平飞时必须能保持横 向和航向配平:

(1)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速度为 0.9VH、VC 或 VMO/MMO,取小值;

(2)对于通勤类飞机,速度为从 1.4VS1 到 VH 或 VMO/MMO取小值的所有速度。

 (c)纵向配平  飞机在下列每一情况下,必须保持纵向配平:

(1)在下列条件下爬升:

(i)起飞功率,起落架收上,襟翼在起飞位置,按确定本部第23.65条所要求的爬升 性能时所使用的速度;

(ii)最大连续功率,按确定本部第23.69条(a)要求的爬升性能时的构型和速度。

(2)起落架收上,襟翼收上,速度从 VH 和 VNO 或 VMO/MMO(如果适用)中的小值到 1.4VS1 的所有速度下水平飞行。

(3)起落架和襟翼收上,以 VNO 或 VMO/MMO 中适用者无动力下降。

(4)进场,起落架放下:

(i)3°下滑角,襟翼收上,速度为 1.4VS1;

(ii)3°下滑角,襟翼在着陆位,速度为 VREF;和

(iii)进场梯度等于演示第23.75条着陆距离所用的最陡梯度,襟翼在着陆位,速度为 VREF。

(d)此外,在下列条件下,每一多发飞机必须能保持纵向和航向配平,横向操纵力在符 合第23.67条(a)、(b)(2)或(c)(3)(如果适用)所用的速度下不得超过 2.27 公斤(5 磅):

(1)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并且如果适用,其螺旋桨在最小阻力位置;

(2)其余发动机处于最大连续功率;

(3)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4)襟翼在收上位置;和

(5)飞机坡度不大于 5°。

(e)此外,在按第23.57条确定起飞航迹时,以 V2速度、起飞构型爬升至起飞表面 122 米(400 英尺)以上的每一通勤类飞机,在下列条件下 V2 速度时,纵向和横向操纵力必须 能分别减少至 4.54 公斤(10 磅)和 2.27 公斤(5 磅),航向操纵力不超过 22.7 公斤(50 磅):

(1)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在最小阻力位置;

(2)其余发动机处于起飞功率;

(3)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4)襟翼在起飞位置;和

(5)飞机坡度不大于 5°。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总则  飞机配平后,在驾驶员或自动驾驶仪对主操纵装置或其相应的配平操纵装置不再施力,并不再将其移动时,必须满足本条的配平要求。

(b) 横向和航向配平  在正常预期的运行(包括以1.3VSR1到VMO/MMO之间的任何速度运行)条件下,当重心在有关的使用限制范围内有最不利的横向移动时,飞机必须能维持横向和航向配平。

(c) 纵向配平  在下述过程中飞机必须能维持纵向配平:

(1) 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爬升,速度不大于1.3VSR1,起落架在收起位置,襟翼分别在:

(i) 收起位置;

(ii) 起飞位置。

(2) 无动力下滑,速度不大于1.3VSR1,或者在相应于3度下滑角的功率设置的适当重量和形态下,正常进场速度范围内的进场,襟翼分别在:

(i) 收起位置;

(ii) 放下位置,重心位置和经批准的着陆重量的最不利组合;以及

(3) 平飞,起落架和襟翼在收起位置,速度从1.3VSR1至VMO/MMO,以及起落架在放下位置,速度从1.3VSR1至VLE

(d) 纵向、航向和横向配平  在下列状态的爬升飞行过程中,飞机必须在1.3VSR1能维持纵向、航向和横向配平(对于横向配平,坡度不得超过5°):

(1) 临界发动机停车;

(2) 其余发动机处于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状态;

(3) 起落架和襟翼在收起位置。

(e) 四发或四发以上的飞机  四发或四发以上的飞机必须在下列状态的直线飞行中能维持配平: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和按第25.123条(a)为确定两发不工作状态下的巡航飞行航迹所要求的爬升速度、形态和功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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