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175 条 & 第 25.175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175 条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a)爬升 飞机速度在下述状态配平速度的 85%至115%之间时,杆力曲线均必须具有稳 定的斜率:
(1)襟翼在收起位置;
(2)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3)最大连续功率;和
(4)飞机配平于演示第23.69条(a)确定爬升性能要求所用的速度。
(b)巡航 起落架和襟翼收上,功率为平飞相应功率,飞机配平于有代表性的高高度和 低高度巡航速度上,直到包括适用时 VNO 或 VMO/MMO,但速度不必超过 VH:
(1)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曲线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配平速度分别上下扩展配平速度的 15%加产生 的自由回复速度带或 40 节加产生的自由回复速度带,两者取大者。但在下列条件下斜率不 必稳定:
(i)速度低于 1.3VS1;或
(ii)按第23.1505条(a)确定 VNE 的飞机,速度大于 VNE;或
(iii)按第23.1505条(c)确定 VMO/MMO的飞机,速度大于 VFC/MFC。
(2)对于通勤类飞机,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曲线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配平速度上下分别扩展 50 节加产生的自由回复速度带。但在下列条件下斜率不必稳定:
(i)速度低于 1.4VS1;或
(ii) 速度大于 VFC/MFC;或
(iii)在某速度下需要大于 22.7 公斤(50 磅)的杆力。
(c)着陆 杆力曲线在1.1VS1 和 1.8VS1 之间必须有稳定的斜率,此时:
(1)襟翼在着陆位置;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和
(3)飞机配平于:
(i)VREF 或最小配平速度如其更高,发动机无动力;和
(ii)VREF 并保持 3°下滑相应功率。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必须按下列各项来表明纵向静稳定性:
(a) 爬升 飞机速度在下列状态速度的85%至115%之间时,杆力—速度曲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
(1) 飞机配平,其条件为:
(i) 襟翼在收起位置;
(ii)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iii) 最大起飞重量;
(iv) 对于活塞发动机,75%的最大连续功率;对于涡轮发动机,由申请人选为爬升期间使用限制的最大功率(推力)。
(2) 飞机配平在最佳爬升率速度,但此速度不必小于1.3VSR1。
(b) 巡航 在巡航状态,必须按下列各项来表明纵向静稳定性:
(1) 起落架收起作高速巡航时,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速度曲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自由回复速度带上下界分别扩展配平速度的15%或50节,取大者(但该速度范围不必包括低于1.3VSR1和高于VFC/MFC的速度,也不必包括要求杆力超过222牛(23公斤;50磅)的速度)。上述要求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予以满足:
(i) 襟翼在收起位置;
(ii) 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见第25.27条);
(iii) 最大起飞重量与最大着陆重量之间最临界的重量;
(iv) 对于活塞发动机,75%的最大连续功率;对于涡轮发动机,由申请人选为使用限制的最大巡航功率(推力)(见第25.1521条),但此功率(推力)不必超过在VMO/MMO时所需的值;
(v) 飞机按本条(b)(1)(iv)所需的功率(推力)作平飞配平。
(2) 起落架收起作低速巡航时,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速度曲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自由回复速度带上下界分别扩展配平速度的15%或50节,取大者(但该速度范围不必包括低于1.3VSR1,和高于本条(b)(1)规定的速度范围中最小速度的速度,也不必包括要求杆力超过222牛(23公斤;50磅)的速度)。上述要求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予以满足:
(i) 本条(b)(1)规定的襟翼位置,重心位置和重量;
(ii) 速度等于(VMO+1.3VSR1)/2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
(iii) 飞机按本条(b)(2)(ii)所需功率(推力)作平飞配平。
(3) 起落架放下巡航时,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速度曲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自由回复速度带上下界分别扩展配平速度的15%成50节,取大者(但该速度范围不必包括低于1.3VSR1和高于VLE的速度,也不必包括要求杆力超过222牛(23公斤;50磅)的速度)。上述要求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予以满足:
(i) 本条(b)(1)规定的襟翼位置,重心位置和重量;
(ii) 对于活塞发动机,75%的最大连续功率,对于涡轮发动机,由申请人选为使用限制的最大巡航功率(推力),但此功率(推力)不必超过以VLE平飞所需的值;
(iii) 飞机按本条(b)(3)(ii)所需的功率(推力)作平飞配平。
(c) 进场 速度在VSW和1.7VSR1之间,在下列条件下,杆力—速度曲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
(1) 襟翼在进场位置;
(2)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3) 最大着陆重量;
(4) 飞机在1.3VSR1配平,具有足以在该速度维持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
(d) 着陆 速度在VSW和1.7VSRO之间,在下列条件下,杆力—速度曲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并且杆力不得超过356牛(36公斤;80磅):
(1) 襟翼在着陆位置;
(2)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 最大着陆重量;
(4) 发动机在1.3VSRO配平:
(i) 无功率(推力);和
(ii) 平飞功率(推力)。
(5) 飞机按无功率(推力)在1.3VSRO配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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