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201 条 & 第 25.201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201 条 机翼水平失速
(a)直到飞机失速时为止,必须能使用横向操纵产生和修正滚转,必须能使用航向操纵产生和修正偏航,两者均不得出现反操纵现象。
(b)飞机的机翼水平失速特性必须按下述要求在飞行中进行演示:在至少高于失速速度10 节开始,必须先拉升降舵操纵器件使减速率不超过每秒一节,直到失速发生,可用下列 任一表明:
(1)飞机出现不可控制的下俯运动;
(2)防失速装置(如:推杆器)激发了飞机的下俯运动;或
(3)操纵器件达到止动点。
(c)在本条(b)(1)或(b)(2)的飞机下俯运动明确无误地表现出来之后,或操纵器被保持在止 动点不少于2 秒或用于确定第23.49条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所采用的时间(取大者)后,允许用正常的升降舵操纵改出失速。
(d)在进入和改出机动时,必须有可能使用正常的操纵手段就能防止大于15°的滚转和 偏航。
(e)应按下列条件演示符合本条要求:
(1)襟翼:收上、全放下和每一正常操纵的中间位置;
(2)起落架:在收起和放下位置;
(3)发动机整流罩通风片:相应于飞机构型;
(4)功率:
(i)无动力;和
(ii)75%最大连续功率。但是,如果功率-重量比在75%最大连续功率导致极高的机 头向上的姿态,则试验可在着陆构型最大着陆重量和 1.4VS0 速度时平飞相应功率下进行, 但该功率不能小于 50%最大连续功率。
(5)配平:尽可能靠近 1.5VS1 速度上配平;
(6)螺旋桨:无功率状态时处于转速增量最大的位置。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失速演示
(a) 必须在下列状态的直线飞行和30°坡度转弯中演示失速:
(1) 无动力;
(2) 维持1.5VSR1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此处VSR1为相应于襟翼在进场位置,起落架在收起位置和最大着陆重量的基准失速速度)。
(b) 本条(a)规定的两种状态,均必须能在下列条件下满足第25.203条适用的要求:
(1) 使用批准的襟翼位置及起落架和减速装置位置每一可能的组合;
(2) 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各种有代表性的重量;
(3) 最不利于改出失速的重心位置;和
(4) 飞机直线飞行按第25.103(b)(6)条规定的速度配平。
(c) 必须用下列程序来表明符合第25.203条的要求:
(1) 从失速速度之上足以保证建立稳定减速率的某速度开始,采用纵向操纵,使飞机速度降低不超过每秒1节,直到飞机失速;
(2) 此外,对于转弯飞行失速,采用纵向操纵,以实现直至每秒3节减速率;
(3) 飞机一旦失速,即用正常的改出方法来改出。
(d) 当固有的飞行特性向驾驶员显示清晰可辨的飞机失速现象时,可认为该飞机已失速。可接受的失速现象如下,这些现象既可单独出现,也可以组合出现:
(1) 不能即刻阻止的机头下沉;
(2) 抖振,其幅度和剧烈程度能强烈而有效地阻止进一步减速;或
(3) 俯仰操纵达到后止动点,并且在改出开始前操纵器件在该位置保持一短暂的时间后不能进一步增加俯仰姿态。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2009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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