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203 条 & 第 25.203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203 条 转弯飞行失速和加快转弯失速
转弯飞行失速与加快转弯失速必须按下列方法在飞行试验中演示:
(a)建立并保持 30°坡度的协调转弯,使用升降舵稳定地并且逐渐地缩小半径进行减速,直到飞机失速,如第23.201条(b)所定义的。减速率必须按下列要求保持常值:
(1)对于转弯飞行失速,不得超过每秒 1 节;
(2)对于加快转弯失速,为每秒 3~5节,并且稳定地增加法向过载。
(b)当飞机已经达到第23.201条(b)所定义的失速,飞机必须有可能通过正常使用飞行操 纵恢复机翼水平飞行,但不增加功率也无下列特征:
(1)过多的高度损失;
(2)不恰当的上仰;
(3)不可控制的尾旋趋势;
(4)对于转弯失速,不允许超过转弯同方向 60°或相反方向30°的横滚;
(5)对于加快转弯失速,不允许超过转弯同方向 90°或相反方向 60°的横滚;
(6)超过最大允许速度或允许的限制载荷系数。
(c)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符合本条要求:
(1)襟翼 对于转弯和加快进入失速,在收起位置和完全放下位置和每一正常操作的 中间位置;
(2)起落架 收起位置和放下位置;
(3)发动机罩通风片 与飞机构型相适应;
(4)动力:
(i)无动力;和
(ii)75%最大连续功率。但是,如果功率-重量比75%最大连续功率导致极高的机头 向上的姿态,则试验可在着陆构型最大着陆重量和 1.4VS0 速度下平飞相应功率下进行,但该功率不得小于 50%最大连续功率。
(5)配平:尽可能靠近 1.5VS1 速度上配平;
(6)螺旋桨:无功率状态时处于增速的最大位置。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失速特性
(a) 直到飞机失速时为止,必须能操纵副翼和方向舵产生和修正滚转及偏航,不得出现反操纵现象,不得出现异常的机头上仰,直到失速以及在整个失速过程中,纵向操纵力必须是正的。此外,必须能以正常的操纵迅速防止失速和从失速中改出。
(b) 对于机翼水平失速,在失速和完成改出之间发生的滚转大约不得超过20°左右。
(c) 对于转弯飞行失速,飞机失速后的运动不得过于剧烈或幅度过大,以至难以用正常的驾驶技巧迅速改出并恢复对飞机的操纵。改出期间出现的最大坡度不能超过:
(1) 对于小于并直到每秒1节的减速率的情况,在原转弯方向大约60°,或相反方向大约30°;和
(2) 对于超过每秒1节的减速率的情况,在原转弯方向大约90°,或相反方向大约60°。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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