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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33.73 条 功率或推力响应

2016-10-31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33-R2



第 33.73   功率或推力响应


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当功率控制杆在不超过 1 秒内从最小位置推到最大位置时,在航空器所允许的最大引气和功率提取状态下,从最小功率或推力增大到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不会出现发动机超温、喘振、失速或其他的有害因素,除非工作方式要求不同的控制程序,则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允许增加额外的时间。

b)在不超过 5 秒时间内,保证从固定最小飞行慢车功率控制杆位置的功率或推力(如无该位置,从不超过 15%的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位置)增加至95%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该 5 秒钟的功率或推力响应必须在仅使用发动机运转所必需的引气和附件载荷的稳定静态下产生。该起飞额定值由申请人规定并且不需包括加力推力值。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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