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33.75 条 安全分析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33-R2
第 33.75 条 安全分析
(a) (1)为了评估预期可能发生的所有失效的后果,申请人必须对发动机及其控制系统进行分析。如适用,分析中必须考虑:
(i)与典型发动机安装相关的飞机级装置和程序假设,在分析中必须说明这些假设;
(ii)随之发生的二次失效和潜在的失效;
(iii)本条(d)中的多重失效或在(g)(2)条中定义的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失效。
(2) 申请人必须总结可能导致本条(g)中定义的重要发动机后果或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失效,并且估算这些失效发生的概率。在总结中必须清楚确认其失效可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任何发动机零件。
(3)申请人必须表明,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预期发生概率不超过定义的极小可能概率(概率范围是 10-7到 10-9次/发动机飞行小时)。由于对单个失效估计的概率可能不够精确,导致申请人不能评估多个危害性发动机后果发生的总概率,所以可以通过预测,单个失效引起的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概率不大于 10-8 次/发动机飞行小时,来表明本条款符合性。如果不能绝对证明可以得到这样低的数量级的概率,那么可以通过依靠工程判断和以往经验并结合正确的设计和试验原理来表明本条款的符合性。
(4) 申请人必须表明,重要发动机后果的预期发生概率,不超过定义的微小可能概率(概率范围是10-5 到 10-7次/发动机飞行小时)。
(b)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要求通过试验对任何有关失效和可能的失效组合的假设进行验证。
(c) 某些单个元件的主要失效不能用数字合理地估计。如果该元件的失效可能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那么可以通过满足第33.15条, 第33.27 条和第 33.70 条(如适用)规定的完整性要求来表明本条款符合性,但必须在安全性分析中说明这些情况。
(d) 如果依靠安全系统以防止失效发展到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程度,则必须分析安全系统与发动机本身共同失效的可能性。这样的安全系统包括安全装置、仪表、早期警告装置、维修检查和其他类似的设备或程序。如果安全系统的某些部件在发动机制造商的控制之外,应按第 33.5条要求确定,与这些项目可靠性有关的安全分析假设,且必须在安全分析和安装说明手册中明确。
(e) 如果安全分析取决于下述一项或多项,则必须在分析中给予确认和适当的证明。
(1)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维修措施。包括验证可能引起潜在失效的维修措施的适用性。必要时,为防止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发生,维修措施和间隔期必须在第 33.4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公布。另外,如果发动机维修的错误,包括发动机控制系统维修的错误,可能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则必须在相关发动机手册中包含适当的程序。
(2) 飞行前或其他规定时间,检测安全装置或其他装置能否正常工作。这种检测的细节必须在适当的手册中公布。
(3) 使用无其他要求的专用仪表。
(4) 按第 33.5条要求建立的使用说明手册应规定飞行机组人员的操作。
(f) 如果适用,安全分析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的检查:
(1) 指示设备;
(2) 人工和自动控制系统;
(3) 压气机引气系统;
(4) 冷却剂喷射系统;
(5) 燃气温度控制系统;
(6) 发动机转速、功率或推力控制器和燃油控制系统;
(7) 发动机超转、超温或最大值限制器;
(8) 螺旋桨控制系统,和
(9)发动机或螺旋桨反推系统。
(g) 除了另有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并在安全分析中已声明的情况之外,为符合 33 部要求,以下失效定义适用于发动机:
(1) 一台发动机失效,其唯一后果是该发动机部分或全部丧失推力或功率(和相关发动机使用状态),这种失效应认为是轻微发动机后果。
(2) 以下后果认为是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i) 非包容的高能碎片;
(ii) 客舱用发动机引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足以使机组人员或乘客失去能力;
(iii) 与驾驶员命令的推力方向相反的较大的推力;
(iv) 不可控火情;
(v) 发动机安装系统失效,导致非故意的发动机脱开;
(vi) 如果适用,发动机引起的螺旋桨脱开;
(vii)完全失去发动机停车能力。
(3) 严重程度介于本条(g)(1)和(g)(2)之间的后果是重要发动机后果。
[2011 年 3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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