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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23.237 条 & 第 25.237 条

2016-11-0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237 条 水上运行


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必须规定经演示能安全运行的浪高和必要的水上操作程序。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对于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采取如下措施:

  (1) 应制定在干跑道上对起飞和着陆演示是安全的90º侧风分量,该分量必须至少为20节或0.2VSR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

  (2) 无冰条件下,起飞时的侧风分量在结冰条件下适用;

  (3) 着陆时的侧风分量应考虑:

     (i) 无冰条件;

     (ii)附录C中规定的结冰条件。

(b)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有下述要求:

   (1) 必须制定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一切水面条件下起飞和着水均安全的最大的90°侧风分量,该分量必须至少是20节或0.2VSR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

  (2) 必须制定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一切水面条件下往任何方向滑行均为安全的风速,该风速必须至少是20节或0.2VSR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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