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251 条 & 第 25.251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251 条 振动和抖振
在直到 VD/MD 的任何相应的速度和功率状态,不得存在严重的振动和抖振导致结构损伤,飞机的每一部件必须不发生过度的振动。另外,在任何正常飞行状态,不得存在强烈程 度足以干扰飞机良好操纵、引起飞行机组过度疲劳或引起结构损伤的抖振状态。在上述限度以内的失速警告抖振是允许的。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飞机必须通过飞行演示在任何很可能的运行情况下,都不会发生任何妨碍继续安全飞行的振动和抖振。
(b) 必须通过飞行演示飞机的每一部件,在不超过VDF/MDF的任何相应速度和动力条件下,不会发生过度的振动。必须使用验证过的最大速度来按第25.1505条的要求制定飞机的使用限制。
(c) 除本条(d)的规定外,在正常飞行中,包括巡航期间的形态变化,不得存在强烈程度足以干扰操纵飞机、引起空勤人员过度疲劳或引起结构损伤的抖振状态,在上述限度以内的失速警告抖振是允许的。
(d) 在速度直到VMO/MMO的直线飞行巡航形态,不得有可觉察的抖振,但失速警告抖振必须是允许的。
(e) 对于MD大于0.6或最大使用高度超过7,600米(25,000英尺)的飞机,必须按飞机申请审定的空速或马赫数、重量和高度范围,确定其巡航形态下发生可察觉抖振的正机动载荷系数。该载荷系数、速度、高度和重量的包线必须为正常运行提供足够的速度和载荷系数范围。可能发生的无意中对抖振边界的超越,不得导致不安全的状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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