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33.78 条 吸雨和吸雹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33-R2
第 33.78 条 吸雨和吸雹
(a) 所有发动机
(1) 当航空器在最大高度达 4,500 米(15,000 英尺)的颠簸气流中飞行的典型飞行条件下,发动机在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以最大真实空速吸入大冰雹(比重在 0.8—0.9)之后,不得引起不可接受的机械损坏或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损失或者要求发动机停车。此时,一半数量的冰雹应随机投向整个进气道正前方的区域,而另一半则应投向进气道正前方的关键区域。应快速连续地吸入冰雹来模拟遭遇冰雹的情况,并且冰雹的数量和尺寸应按以下列方式确定:
(i) 对于进气道面积不大于 0.064 平方米(100 平方英寸的发动机,为 1 颗 25 毫米(1 英寸)直径的冰雹:
(ii) 对于进气道面积大于 0.064 平方米(1 00 平方英寸)的发动机,每 0.0968 平方米(150 平方英寸)的进气道面积或其余数,为 l 颗 25 毫米(1 英寸)直径和 1 颗 50 毫米(2 英寸)直径的冰雹。
(2) 除了遵照本条(a)(1)的规定外,但本条(b)的规定除外,每型发动机必须证明当其突然遭遇浓度达到本规定附录 B中定义的审定标准的雨和冰雹时,在其整个规定的工作包线范围内仍有可接受的工作能力。发动机可接受的工作能力是指在任何连续 3 分钟的降雨周期内,和任何连续 30 秒的降冰雹周期内发动机不熄火、不降转、不发生持续或不可恢复的喘振或失速,或不失去加速和减速的能力。还必须证明吸入之后没有不可接受的机械损坏,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损失或其他不利的发动机异常情况。
(b) 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作为对本条(a)(2)规定要求的另一种验证方法仅适用于旋翼航空器涡轮发动机。当吸入的雨在进气道平面上均匀分布、水滴流量与空气流量的总重量比至少为4%时,必须证明每型发动机在吸雨期间和之后,具有满意的工作能力,即发动机不熄火、不降转、不发生持续或不可恢复的喘振或失速、或不失去加速和减速的能力。还必须证明吸雨之后没有不可接受的机械损坏,不可接受的功率损失或其他不利的发动机异常情况。吸雨必须在下列地面静止条件下进行:
(1) 在无吸雨条件下在起飞功率状态稳定一正常的时间周期,随后立即在起飞功率状态突然开始吸雨 3 分钟,然后
(2) 在快速减速到最小慢车期间持续吸雨,然后
(3) 在审定的最小空中慢车功率状态运转 3 分钟期间持续吸雨,然后
(4) 在快速加速到起飞功率期间持续吸雨。
(c) 超音速飞机发动机 除了符合本条(a)(1)和(a)(2)款的规定外,应仅对超音速飞机发动机进行单独的试验。试验时发动机应以超音速巡航速度吸入不同的 3 颗冰雹。这些冰雹应投向发动机正面的关键区域,并且吸雹后不能造成不可接受的机械损坏、或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损失或要求发动机停车。试验冰雹的尺寸应根据在 10,500 米(35,000 英尺)时冰雹直径为 25 毫米(1 英寸),到 18,000 米(60,000 英尺)时冰雹直径为 6 毫米(1/4 英寸)的线性关系来确定。所使用的冰雹直径应与所预期的最低超音速巡航高度相对应。另一种替代方法是,在亚音速下吸入三颗较大的冰雹,但这三颗冰雹的动能应与超音速时吸入的冰雹的动能等效。
(d) 对于已安装或要求使用防护装置的发动机,如果申请人能证明符合下列条件,则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免除本条(a)、(b)和(c)中关于发动机吸雨和吸雹能力的验证要求:
(1) 所遭遇的雨和冰雹构成物的尺寸大到不能通过该防护装置。
(2) 该防护装置能够承受所遭遇的雨和冰雹构成物的打击。
(3) 防护装置阻挡的雨和冰雹构成物,不会阻碍进入发动机的空气流量,至使所造成的损坏、功率或推力损失、或其他对发动机不利的情况超过本条(a)、(b)和(c)中可接受的水平。
[2002 年 4 月 19 日第一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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