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321 条 & 第 25.321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321 条 总则
(a)飞行载荷系数是气动力分量(垂直作用于假设的飞机纵轴)与飞机重力之比。正载 荷系数是当气动力相对于飞机向上作用时的载荷系数。
(b)必须按下列各条表明符合本章的飞行载荷要求:
(1)在飞机可以预期的运行范围内的每一临界高度;
(2)从设计最小重量到设计最大重量的每一重量;
(3)对于每一要求的高度和重量,按在第23.1583 至第23.1589条规定的使用限制内可 调配载重的任何实际分布。
(c)当压缩性影响显著时,则必须予以考虑。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飞行载荷系数是气动力分量(垂直作用于假设的飞机纵轴)与飞机重力之比。正载荷系数是气动力相对飞机向上作用时的载荷系数。
(b) 必须按下列各条表明符合本分部的飞行载荷要求,此时要考虑每一速度下的压缩性影响:
(1) 在申请人选定的高度范围内的每一临界高度;
(2) 从相应于每个特定飞行载荷情况的设计最小重量到设计最大重量的每一重量;
(3) 对于每一要求的高度和重量,按在飞机飞行手册规定的使用限制内可调配载重的任何实际分布。
(c) 必须研究设计包线上和设计包线内足够多的点,以保证获得飞机结构中每个部分的最大载荷。
(d) 作用在飞机上的重要的力必须以合理或保守的方式处于平衡。线惯性力必须与推力和全部气动载荷相平衡,而角(俯仰)惯性力必须与推力和全部气动力矩(包括作用在诸如尾翼和短舱等部件上的载荷引起的力矩)相平衡,必须考虑从零到最大连续推力范围内的临界推力值。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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