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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33.88 条 发动机超温试验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33-R2
第 33.88 条 发动机超温试验
(a) 每型发动机必须在比最大额定功率下的稳态工作限制温度高至少 42℃(75℉)的燃气温度下,以最大允许转速运转 5 分钟。但不包括对应 30 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 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的转速和燃气温度的最大值。在此运转后,涡轮部件必须在可使用的限制范围内。
(b) 除(a)条的试验要求外,对要求 30 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 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按第33.28条(k)要求进行自动温度控制的每型发动机,必须在 30 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至少超过工作限制温度 19℃(35℉)时,以接通最大功率转速运转 4 分钟。在此运转后,只要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分析或试验表明发动机能保持涡轮部件的完整性,则在涡轮部件上可以有超出该超温条件限制范围的损伤。
(c) 对每一试验条件,可以使用单独的试验设备。
[2011 年 3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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