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333 条 & 第 25.333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333条 飞行包线
(a)总则 对于飞行包线(与本条(d)款所示的相类似)的边界上和边界内的空速和载荷 系数的任一组合,均必须表明符合本章的强度要求。该飞行包线表示分别由(b)和(c)机动和 突风准则所规定的飞行载荷情况的范围。
(b)机动包线 除受到最大(静)升力系数的限制外,假定飞机经受对称机动而产生下列限制载荷系数:
(1)在直到 VD 的各速度时,为第23.337条规定的正机动载荷系数;
(2)在直到 VC 的各速度时,为第23.337条规定的负机动载荷系数;
(3)对正常类和通勤类,负载荷系数从 VC 时的规定值随速度线性变化到VD 时的 0.0; 对特技类和实用类,负载荷系数从 VC 时的规定值随速度线性变化到 VD 时的-1.0。
(c)突风包线
(1)假定飞机在平飞时遇到对称的垂直突风,由此引起的限制载荷系数必须对应于按下述突风速度确定的情况:
(i)高度在海平面与 6,100 米(20,000英尺)之间时,在速度为 VC 时的正(向上)、 负(向下)突风速度必须取为 15.25 米/秒(50 英尺/秒)。突风速度可线性地从 6,100 米(20,000)英尺处的 15.25 米/秒(50英尺/秒)减少到 15,200 米(50,000 英尺)处的 7.60 米/秒(25 英尺/秒);
(ii)高度在海平面与 6,100 米(20,000英尺)之间时,在速度为 VD 时的正、负突风速度必须取为 7.60 米/秒(25 英尺/秒)。突风速度可线性地从6,100 米(20,000 英尺)处的7.60 米/秒(25 英尺/秒)减少到 15,200 米(50,000 英尺)处的 3.80 米/秒(12.5英尺/秒)。
(iii)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高度在海平面和 6,100 米(20,000 英尺)之间,在速度 VB 时的正(向上)和负(向下)的强突风速度必须考虑为 20.1 米/秒(66 英尺/秒)。突 风速度可线性地自6,100 米(20,000 英尺)时的 20.1 米/秒(66 英尺/秒)减少到 15,200 米(50,000英尺)时的 11.6 米/秒(38英尺/秒)。
(2)必须作下列假设:
(i)突风形状为:
其中:
s 为进入突风区的距离,米(英尺);
为机翼的平均几何弦长,米(英尺);
为按本条(1)得到的突风速度。
(ii)在 VC 和 VD 之间突风载荷系数随速度按线性变化。
(d)飞行包线
[1990 年 7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飞行机动包线
(a) 总则 位于本条(b)中典型的机动包线(V-n图)边界上和边界内的空速和载荷系数的任一组合,均必须满足强度要求。在确定第25.1501条中规定的飞机结构使用限制时也必须采用此包线。
(b) 机动包线
(c) [删除]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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