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33.93 条 分解检查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33-R2
第33.93条 分解检查
(a) 在完成本章第 33.87 条(b)、(c)、(d)、(e)或(g)的持久试验后,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并满足下列要求:
(1) 不论是否安装在发动机上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个部件,必须使其每个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保持在试验开始时确定和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2) 按第 33.4 条提交的资料,每个发动机零部件必须符合型号设计并且应仍然可以安装在发动机上继续使用。
(b) 在完成本章第 33.87 条(f)的持久试验后,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并满足下列要求:
(1) 不论是否安装在发动机上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个部件,必须使其每个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保持在试验开始时确定和记录的限制范围内;并且
(2) 每型发动机可以有超出本条(a)(2)允许的损伤,包括某些不适合于进一步使用的发动机零件或部件。当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时,申请人必须通过分析、试验,证明发动机的结构完整性得到了保持;或者
(c) 代替本条(b)的符合性,可以在要求 30 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 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上进行本规定第 33.87(b)、(c)、(d)或(e)规定的持久试验,接着进行第 33.87(f)规定的试验,但中间不进行分解和检查。在完成第 33.87(f)的持久试验后,发动机必须满足本条(a)的要求。
[2011 年 3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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