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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23.347 条

2016-11-08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23.347条 非对称飞行情况


(a)假定飞机经受到第23.349条和第23.351条的非对称飞行情况。对重心的不平衡气动 力矩,必须由惯性力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法予以平衡,认为此惯性力由主要质量提供。

(b)按快滚机动(急横滚)进行审定的特技类飞机,必须按照作用在机翼和水平尾翼上的附加的非对称载荷进行设计。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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