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349 条 & 第 25.349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349条 滚转情况
机翼和机翼的支撑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情况来设计:
(a)与飞机类别相应的非对称机翼载荷。除非下列值导致不符合实际的载荷,滚转加速度可以由条 23.333条(d)规定的对称飞行情况按下述方法加以修正而得到:
(1)对于特技类,在A 和 F 情况,假定 100%的半翼展机翼气动载荷作用在对称面的 一侧,60%作用在另一侧;
(2)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通勤类飞机,在A 情况,假定 100%的半翼展机翼气动载 荷作用在飞机的一侧,75%作用在另一侧。
(b)由第23.455条规定的副翼偏转和速度所产生的载荷,至少同用于设计的正机动载荷 系数的 2/3 相组合。除非下列值导致不符合实际的载荷,副翼偏转对机翼扭矩的影响,可以在第23.333条(d)确定的临界情况下,用翼展上副翼所占部分内的基本翼型力矩系数附加下列增量的方法来计算:
△Cm=-0.01δ
其中:
△Cm 是力矩系数增量,和;
δ是在临界情况下副翼向下偏转的度数。
[1990 年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滚转情况
飞机必须按本条(a)和(b)规定的情况引起的滚转载荷进行设计。对重心的不平衡气动力矩,必须由惯性力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式予以平衡,认为此惯性力由主要质量提供。
(a) 机动 必须把下列各种情况、速度和副翼偏转(可能受驾驶员作用力限制的偏转除外),同数值为零及等于设计中所用正机动载荷系数的三分之二的飞机载荷系数组合起来考虑。在确定所要求的副翼偏转时,必须按第25.301(b)条考虑机翼的扭转柔度。
(1) 必须研究相应于各种定常滚转速度的情况。此外,对于机身外面有发动机或其它集中重量的飞机,还必须研究相应于最大角加速度的情况。对于角加速度情况,在对机动的时间历程缺少合理的研究时,可以假定滚转速度为零;
(2) 速度VA时,假定副翼突然偏转到止动器;
(3) 速度VC时,副翼的偏转必须为产生不小于按本条(a)(2)得到的滚转率所要求的偏转;
(4) 速度VD时,副翼的偏转必须为产生不小于按本条(a)(2)得到的滚转率的三分之一所要求的偏转。
(b) 非对称突风 假定平飞的飞机遇到非对称垂直突风,必须用由第25.341(a)条直接得到的机翼最大空气载荷或由第25.341(a)条计算出的垂直载荷系数间接得到的机翼最大空气载荷确定限制载荷。必须假定100%的机翼空气载荷作用于飞机的一侧,80%作用于另一侧。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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