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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33.97 条 反推力装置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33-R2
第33.97条
(a) 如果发动机装有反推力装置,则本章规定的持久、校准、工作和振动试验必须在安装了反推力装置的情况下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功率操纵杆必须在不超过 1 秒的时间内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到另一个极端位置,除非操纵方式需要功率操纵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到另一个极端位置,有计划地进行,才允许有稍长的时间,但不能超过 3 秒。另外,本条(b)规定的试验也必须进行。这一试验可以作为持久试验的一部分。
(b) 必须进行从飞行慢车的向前推力到最大反推力的试验175 次,以及必须从额定起飞推力到最大反推力进行 25 次反推力试验。在每次反推力后,反推力装置必须在全反推力下工作 1 分钟,除非反推力装置仅预备用作为地面制动装置,则该反推力装置只需在全反推力下工作 30 秒。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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