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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33.00 条 台架试验的一般实施

2016-11-08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33-R2



33.99 台架试验的一般实施


(a)  在作台架试验时,每个申请人可用同一设计和结构的几台发动机分别进行振动、校准、持久和工作试验。如果用一台发动机单独进行持久试验,则该发动机在持久试验开始之间,必须进行校准检查。

(b)  申请人根据符合第 33.4 条的要求提交维修和维护说明书,可以对在台架试验期间的发动机进行维护和小修。如果这类维护频次过高;或由于发动机故障,停车次数过多,或在台架试验期间或分解检查的结果认为有必要大修或更换零件的话,则发动机或其零部件可能要进行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试验。

(c)  每个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试验条件,包括设备和胜任的人员,以实施台架试验。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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