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365 条 & 第 25.365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365条 增压舱载荷
对于增压舱采用下列规定:
(a)飞机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来承受飞行载荷和压差由零到释压活门最大调定值的载荷的组合作用;
(b)必须计及在飞行中的外部压力分布以及应力集中;
(c)如果允许机舱带压差着陆,则着陆载荷必须和由零到着陆期间所允许的最大压差载荷相组合;
(d)飞机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来承受下述压差载荷,该载荷为相应于释压活门最大调定值的压差载荷的 1.33 倍,并略去其他载荷;
(e)如果增压舱被隔框或地板分成两个或更多的隔舱,主结构必须按任一个有外部门或窗的隔舱内压力突然下降的效应来设计。此情况必须研究隔舱最大开口损坏的效果。可以考 虑各隔舱之间通风的效应。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增压舱载荷
下列规定适用于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增压舱的飞机:
(a) 飞机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来承受飞行载荷和由零到释压活门最大调定值的压差载荷的组合作用;
(b) 必须计及在飞行中的外部压力分布以及应力集中和疲劳影响;
(c) 如允许机舱带压差着陆,则着陆载荷必须和由零到着陆期间所允许的最大压差载荷相组合;
(d) 飞机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述压差载荷,对于申请批准在直到13700米(45,000英尺)的高度运行的飞机,该载荷为释压活门最大调定值的1.33倍;对于申请批准在13700米(45,000英尺)以上运行的飞机,该载荷为释压活门最大调定值的1.67倍,并略去其它载荷。
(e) 增压舱内部和外部的任何结构、组件或零件,如因其破坏而可能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时,则必须设计成能够承受在任何使用高度由于以下每一情况使任何舱室出现孔洞而引起的压力突降:
(f) 在符合本条(e)款,确定损坏或穿通的概率和可能的孔洞尺寸时,如果还考虑到关闭装置可能有的使用不当以及误开舱门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设计的破损—安全特征。而且,合成的压差载荷还必须以合理和保守的方式与1g平飞载荷以及由于应急泄压情况引起的任何载荷相组合。这类载荷可以按极限载荷考虑,但是,因这些情况引起的任何变形均不得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也可考虑由于各舱之间的通风所提供的减压。
(g) 载人增压舱内的隔框、地板和隔板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本条(e)所规定的情况。此外,还必须采取合理的设计预防措施,以尽量减小由于零件的脱落而伤害座位上乘员的概率。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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