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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A33.4 条 适航限制条款

2016-11-10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33-R2



第A33.4条  适航限制条款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题为适航性限制的条款,该条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显的区分开。

(a)     对于所有发动机:

(1) 适航限制条款必须规定强制性的更换时间、检查时间间隔和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有关程序。如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节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要手册中。

(2)必须在该条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中国民用航空局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


(b)     对于具有 30 秒 OEI 和 2 分钟 OEI 额定功率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1) 适航限制条款强制规定在任何时候使用 30 秒 OEI 或 2分钟 OEI 额定功率的发动机必须进行飞行后检查和维修操作。

(2)申请人必须证实 A33.4 中 b(1)条所要求的检查和维修操作的充分性。

(3) 申请人必须建立在役发动机评估程序,确保 A33.4 中 b(1)条所要求的强制性飞行后检查和维修操作说明的持续充分,和第33.5 条(b)

(4)要求的关于功率可用性数据的持续充分。该程序必须包括在役发动机试验,或在具有相似性设计的发动机上进行的等效的在役发动机试验经验,和针对 30 秒 OEI 或 2 分钟OEI 额定功率状态的维修使用评估。

[2011 年 3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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