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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371条 & 第25.371条

2016-11-11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371条  陀螺和气动载荷


(a)每个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发动机和螺旋桨(如适用)在最大连续转速和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所产生的陀螺载荷、惯性载荷和气动载荷来设计:

(1)第23.351 和第23.423条中规定的情况,或;

(2)下列情况所有可能的组合:

(i)偏航角速度 2.5 弧度/秒;

(ii)俯仰角速度 1 弧度/秒;

(iii)法向载荷系数 2.5;和

(iv)最大连续推力。

(b)对于批准进行特技机动的飞机,每个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满足本条(a)的要求, 并且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最大偏航和俯仰角速度组合作用下所预期的载荷系数。

(c)按通勤类进行审定的飞机,每个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满足本条(a)以及本规章

第23.341 规定的突风情况的要求。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25.371 陀螺载荷


任何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支承结构必须按第25.331条、第25.341(a)条、第25.349条、第25.351条、第25.473条、第25.479条、第25.481条中规定情况产生的包括陀螺载荷在内的载荷进行设计,且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处于与该情况相应的最大转速。为了符合本条的要求,必须满足第25.331(c)(1)条的俯仰机动的要求直到达到正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25.333(b)条的A2)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1514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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