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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36.1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2016-11-11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3-15
    名称: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有效性:有效
    CCAR部号:CCAR-36-R1



第36.1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a)本规定为以下证书的颁发和更改设定了噪声标准:

(1)亚音速运输类大飞机和亚音速喷气式飞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的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中“亚音速运输类大飞机和亚音速喷气式飞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以上的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和任何类别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但在最大起飞重量下所需起飞滑咆长度不大于610米的喷气式飞机除外。

(2)螺旋桨小飞机及螺旋桨通勤类飞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颁发。本规定第36.1583条所申明的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中“螺旋桨小飞机及螺旋桨通勤类飞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及其以下的螺旋桨驱动的飞机。

(3)备用

(4)直升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颁发。仅为农业运行、为喷撤灭火材料或为携带外挂载重而设计的直升机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b) 申请本规定所指定的适航证的申请人必须表明:除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条款外,还应符合本规定适用的条款。

(c)申请声学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除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条款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36.7条、第36.9条或第36.11条中适用的条款。

(d) [备用]

(e) [备用]

(f) 对于运输类大飞机和任何类别的喷气式飞机,就表明符合本规定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第一阶段噪声级”指飞越、横侧或进场噪声级大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b)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

(2)“第一阶段飞机”指尚未按照本规定表明符合第二或第三阶段飞机所需达到的飞越、横侧和进场噪声级的飞机。

(3)“第二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b)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但高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C)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4)“第二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犄合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b)中规定的第二阶段的噪声限制(包括使用第B36.6条中适用的综合评定条款),而又不符合第三阶段噪声限制要求的飞机。

(5) “第三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c)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6)“第三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c)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包括使用第B36.6条中适用的综合评定条款)的飞机。

(7)“亚音速飞机”指最大使用限制速度不超过马赫数1的飞机。

(8)“超音速飞机”指最大使用限制速度超过马赫数1的飞机。

(9)“第四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d)中规定的第四阶段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10)“第四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不超过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d)中规定的第四阶段噪声限制的飞机。

(11)“第四章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2002年3月21日生效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第I卷,第7修正案中第4章4.4节规定的最大噪声级。

(g) 对于运输类大飞机和任何类别的喷气式飞机,就表明符合本规定而言,每架飞机不可以被确认为同时符合一个以上的阶段或构型。

(h) 对于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的直升机,就表明符合本规定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第一阶段噪声级”指起飞、飞越或进场噪声级大于本规定附件H的第H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或飞越噪声大于本规定附件J的第J36.305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

(2)“第一阶段直升机”指尚未按照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H的第H36.305条中规定的第二阶段起飞、飞越和进场噪声限制的直升机,或尚未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J的第J36.305条所规定的第二阶段飞越噪声限制的直升机。

(3)“第二阶段噪声级”指起飞、飞越或进场噪声级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H的第H36.305条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或低于本规定附件J的第J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飞越噪声限制。

(4)“第二阶段直升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H的第H36.305条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包括适用综合评定条款)的直升机,或已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J的第J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的直升机。

(5)“最大正常工作转速”是由制造商制定、并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适航限制内的最高旋翼转速。如果对最高旋翼速度规定有公差,最大正常工作转速应是给定公差的上限。如果转速随飞行条件自动改变,在噪声审定程序中应使用相应飞行条件下的最大正常工作转速。如果飞行员可以改变转速,噪声审定程序中应使用飞行手册对应功率的限制部分中规定的最大正常工作转速。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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