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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23.395 条 & 第 25.395条

2016-11-1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395 条  操纵系统载荷


(a)飞行操纵系统及其支持结构,必须按第23.391 至第23.459条规定的情况,用至少为 计算的操纵面铰链力矩的 125%的载荷进行设计。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系统的限制载荷,不必超过由驾驶员和自动装置操纵所能产生的载荷的较大者。但是,自动驾驶仪的力不必加到驾驶员的力上去。系统必须按驾驶员或自动驾驶仪两者中的 较大作用力来设计。此外,如果驾驶员和自动驾驶仪作用力方向相反,则它们之间的系统部件可以按两者中小者的最大作用力进行设计。用于设计的驾驶员作用力不必超过第23.397条(b)中所规定的最大力;

(2)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服役使用情况下都结实耐用,要考虑到卡住、地面突风、顺风滑行、操纵惯性和摩擦力。可以用第23.397条(b)中规定的最小力产生的载荷进行设计来表明符合此款的要求。

(b)设计升降舵、副翼和方向舵操纵系统时,计算的铰链力矩必须采用 125%的系数。然 而,如果铰链力矩根据精确的飞行试验数据,则可以用低至 1.0 的系数,系数的减少量,应 根据试验数据的精确性和可靠性而定。

(c)假定用于设计的驾驶员作用力施加在相应的驾驶杆握把或脚蹬板上(应如同在飞行中一样)并在操纵系统与操纵面操纵支臂的连接处受到反作用。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纵向、横向、航向和阻力操纵系统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相应于第25.391条中规定情况计算的操纵面铰链力矩的125%的载荷进行设计。

(b) 系统限制载荷,除地面突风所引起的载荷外,不必超过一名(或两名)驾驶员和自动的或带动力的装置操作操纵系统时所能产生的载荷。

(c) 系统限制载荷不得小于施加第25.397(c)条规定的最小作用力所产生的载荷。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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