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397 条 & 第 25.397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397 条 限制驾驶力和扭矩
(a)在操纵面飞行受载情况中,操纵面上的气动载荷和相应的偏度,不必超过施加本条(b) 规定范围内的任何驾驶员作用力所可能达到的载荷和偏度。在应用此准则时,必须考虑操纵系统助力和伺服机构的影响和调整片的影响。如果仅用自动驾驶仪的力能够比人驾驶产生更 高的操纵面载荷,则必须用它设计。
(b)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如下:
操纵器件 | 对于设计重量等于或小于 2,268公斤(5,000 磅)的飞机,最大作用力或扭矩(1) | 最小作用力或扭矩(2) |
副翼: | ||
驾驶杆 | 298 牛(30.4公斤;67 磅) | 178 牛(18.1 公斤;40 磅) |
| 222D 牛米(4)(22.7D 公斤·米;50 磅·英寸) | 178D 牛米(4)(18.1D 公斤·米;40D 磅·英寸) |
升降舵: | ||
驾驶杆 | 743 牛(75.8公斤;167 磅) | 445 牛(45.4 公斤;100 磅) |
驾驶盘(对称) | 890 牛(90.7公斤;200 磅) | 445 牛(45.4 公斤;100 磅) |
驾驶盘 | 445 牛(45.4 公斤;100 磅) | |
方向舵: | 890 牛(90.7公斤;200 磅) | 668 牛(68.1 公斤;150 磅) |
(1)对于设计重量(W)大于 2,268 公斤(5,000 磅)的飞机,规定的最大作用力或扭矩,必须随重量线性地增加到设计重量 5,670 公斤(12,500 磅)时为规定值的 1.18 倍。对通勤类飞机,规定的最大作用力 或扭矩必须随重量线性地增加到设计重量8,618 公斤(19,000 磅)时为规定值的 1.35 倍。
(2)如果操纵系统的任何个别装置或操纵面的设计使得规定的最小作用力或力矩不能适用,则可以采用从第23.415条得到的相应的铰链力矩数值,但不得小于所规定的最小力或扭矩的 0.6 倍。
(3)驾驶盘副翼操纵系统部分还必须按单个切向力进行设计,此切向力的限制值等于表中确定的力偶力的 1.25 倍。
(4) D 为驾驶盘直径,米(英寸)。
(5)非对称力必须作用在驾驶盘周缘的一个正常握点上。
[1990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总则 假定本条(c)中规定的驾驶员最大和最小作用力作用在相应的操纵器件握点或脚蹬上(以模拟飞行情况的方式),并且在操纵系统与操纵面操纵支臂的连接处受到反作用。
(b) 驾驶员作用力的影响 在操纵面飞行受载情况中,作用在操纵面上的空气载荷和相应的偏转量,不必超过在飞行中施加本条(c)规定范围内的任何驾驶员作用力可能导致的值。如果按可靠的数据获得操纵面铰链力矩,则对于副翼和升降舵可取规定的最大值的三分之二,在应用此准则时,必须考虑伺服机构、调整片和自动驾驶系统的影响。
(c)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如下:
操纵器件 | 最大作用力或扭矩 | 最小作用力或扭矩 |
副翼 驾驶杆 驾驶盘〔1〕 |
445牛(45.4公斤;100磅) 356D〔2〕牛米 (36.3D公斤·米;80D磅·英寸) |
178牛(18.1公斤;40磅) 178D牛米 (18.1D公斤·米;40D磅·英寸) |
升降舵 驾驶杆 驾驶盘(对称) 驾驶盘(非对称)〔3〕 |
1,110牛(113公斤;250磅) 1,330牛(136公斤;300磅) |
445牛(45.4公斤;100磅) 445牛(45.4公斤;100磅) 445牛(45.4公斤;130磅) |
方向舵 | 1,330牛(136公斤;300磅) | 578牛(59. 0公斤;130磅) |
[1] 驾驶盘副翼操纵系统部分还必须按单个切向力进行设计,此切向力的限制值等于表中确定的力偶力的1.25倍。
[2] D为驾驶盘直径,米(英寸)。
[3] 非对称力必须作用在驾驶盘周缘的一个正常握点上。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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